2017广东医疗卫生卫生法律法规:毒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
来源:中公教育 阅读:94732 次 日期:2017-12-07 14:44:39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7广东医疗卫生卫生法律法规:毒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在临床上,毒麻药品主要包括一类毒麻药品和二类毒麻药品,由于其具有成瘾性,因此对于毒麻药品的管理十分严格。临床上对于毒麻药品的管理有专门的管理方法,“五专”: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人负责、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因此,对毒麻药品的处方管理也有其极为严格的要求。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三、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四、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例题】关于毒麻药品处方的管理规定叙述错误的是:

A.具有医师资格证的医生均有处方权

B.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C.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D.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E.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答案】A。解析:各级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知识和规范化进行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毒麻药品的处方权。

以上就是毒麻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更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请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医学知识库!

更多信息请查看医学类
下一篇:没有了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