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人民日报人民时评2010年5-6月合集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6181 次 日期:2010-12-14 1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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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为何“久拖不审”

吴丹红

高考又将临近,广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却在法院立案后因管辖权异议拖延一年,至今未能开庭。罗彩霞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一直没有得到个法律上的说法,这引起公众的诸多议论。抛开一些情绪化的评论,我们注意到:仅为处理管辖权异议,就用去了8个多月时间。

管辖权异议,浅显地讲,就是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备审理此案件的权限,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相关法律没有对该权利的行使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拖延诉讼时间的现象屡见不鲜。

权利的迟到会造成新的伤害,因此诉讼及时作为一项程序法的原则,要求纠纷能快速地获得处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的消极影响十分明显。对于社会而言,一起引起如此大反响的案件久拖不决,可能会在无形中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2010年的高考越来越近,造假者至今仍未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或许会影响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对高招公平的信心。

不可否认,诉权的滥用,是任何一种诉讼中都可能存在的情况。对此,法院不应也不会无所作为。法院规定各类案件审限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诉讼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把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定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要经院长批准才可以延长两个月。实践中,各级法院为避免管辖权异议被当事人滥用,加快诉讼进程,甚至规定了比上述期限更短的时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明确规定,裁定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一审为15日,二审也为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在于,虽然每类案件的审理期限都有规定,但也可以报请延长,而且请示、报核的时间是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的,有时候请示、报核的时间比审理期限本身还要长。尽管对于“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约束,但一般情况下,法官超审理期限只是被归结为态度不好、效率意识不强或者是办案水平较低,顶多受到批评教育而已。在这样的背景下,罗彩霞案“久拖不审”,就成了一种“无恶意”的程序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罗彩霞以勇敢的起诉为千万考生争取公平的受教育权树立了榜样,精通法律、手握裁判权的法官们更应该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更自觉地承担起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


让法规成为“有牙的老虎”

王琳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比如,“条令”不但设定了76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也分别规定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应适用的处分。

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往往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过去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的管制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然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

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也有各种“禁令”,如中央政法委的“四禁令”、公安部的“五禁令”,等等。地方公安部门下发的类似“禁令”就更多了。从特征上来说,“禁令”多属于因应某一时段违法违纪行为多发的态势,临时针对特定现象发出特别强调。“禁令”并不能替代法律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大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行为模式即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条件假设是指法规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具有约束力。法律后果则是指人们在作出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这三要素是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难以称之为“规范”。如果“禁令”缺少法律后果这一必备要素,势必导致“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近年来,令虽行但禁不止的情况常有所见,个中原因不能不引人深思。

就规范警察的行为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可见,较之以往的“禁令”,“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专业学位教育慎提“去学术化”

沈文钦

日前,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改变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学术化倾向”,并选择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各30所左右确定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一些报道认为,这是教育部在倡导专业学位教育的“去学术化”。这是对《通知》精神的误读。事实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今年1月通过的《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专业学位“是职业性与学术性的高度统一”。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专业学位主要包括工程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艺术硕士等19种。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教育确实部分存在与研究型学位教育趋同、脱离实践等问题,背离了其初衷。

为解决这些问题,《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希望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和质量标准方面将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区分开来。教育部的通知即是为了贯彻《方案》,纠正目前专业学位教育中轻视实践的倾向,而非提倡“去学术化”。

应当肯定,发展专业学位教育,从大方向来讲是正确的。目前,我国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规模在硕士研究生培养总规模中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研究生就业去向的多元化、职业实践对知识技能的要求不断提高,都对扩大专业学位教育的规模提出了要求。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将研究生学位区分为研究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也是通例。在英国,硕士大体区分为课程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美国则主要通过第一级专业学位(如医学博士、法学博士等)来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韩国和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

认为专业学位教育就应少些“学术性”,仅仅是一种“实用技能培训”,这种理解也不正确。专业和职业的区别,在于前者建立在体系化的知识基础之上,具备相当的学术性。法律、医学、建筑之所以能够设立研究生专业学位,就是因为它们在与具体职业相对应的同时,也具备完善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相反,很多满足社会短时需求的新设专业之所以昙花一现,则正是由于它们缺乏学术性,没有坚实的知识和理论基础为支撑。

因此,实现“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统一”,这不仅应当成为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指导方针,而且应当成为今后专业学位类型设置的一个基准。根据《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到2015年,要实现硕士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转变,硕士层次的专业学位类别要增加一倍左右。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坚守学术性的标准,不盲目扩张,严格控制专业学位的规模、保障专业学位教育的质量,应当成为政府和高校下一步工作的一个重点。


谁在为国有土地“变脸”搭台

徐立凡

据新华社报道,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30多亩用于服务老年人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变脸”为商业用地,上面的豪华别墅竟起名“老年公寓二期工程”和“老年服务中心”。更令人费解的是,自2001年起,当地职工就多次举报,而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却置若罔闻,甚至违规补齐了相关手续。

人们不禁要问:社会公共福利为何如此轻易地被转换成少数人的利益?这一土地“变脸魔术”是如何完成的?

正如许多土地违法案件,国有用地“变脸”的背后,藏着的是一个“利”字。从三份“联合开发合同”看,谁是不当获利者一目了然:当地民政局、福利院和开发商联合建设的老年公寓、婚嫁服务中心、遗弃儿童收养中心和老年服务中心,都只是一个幌子。开发商向福利院提供的职工住房,以及公开发售的别墅和商品房,才是各合作方真正关心的利益所在。

问题是,上述利益关系要得以顺利实现,仅有民政局、福利院和开发商的合谋还不够,还必须具备一系列“客观条件”。正是在这些条件下,投机者才完成了对国有用地的“变脸”:

首先,缺乏违规制约。尽管土地开发制度对于执行城市规划、开发用途与期限作了规定,但是缺乏相应配套措施和具体惩治细则,这意味着违法成本事实上的降低。而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刺激了各个寻租方钻制度空子牟取利益的冲动。当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时,侵吞国有土地资产的合谋也就轻易形成。亳州市谯城区的各方主体之所以敢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违法成本小于收益的考量。

其次,存在制度空白。长期以来,开发中的联建问题都缺乏明确的政策界定。联建涉及的环节复杂,产权模糊,因此屡屡成为一些人违规违法进行土地操作的“护身符”。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福利院和开发商既可以说是不当得利的合谋者,也可以说是联建方。界定上的标准不一,给了相关方与制度周旋的空间和避责的借口。

第三,行政问责难行。侵吞国土资源的进程刚刚开始时,当地职工就已举报,但各有关部门要么置之不理,要么象征性查处,并且以违反程序的方式补齐了有关土地开发的手续。这个过程不仅同样存在寻租可能,而且充分表明,在地方政府与土地开发商利益存在“交集”的情况下,对土地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问责很容易变为一纸空文。

今年4月中旬以来,从中央政府到各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新政,完善了土地开发建设中的制度设计,同时强化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可以预见,类似土地“变脸魔术”的舞台将逐渐压缩。不过,这起案例仍可提供新的警示:房地产市场上投机氛围的彻底荡涤,不仅需要去除市场投机因素的浸透,还要防止权力投机因素的浸透。从这个角度,房地产市场既要注重价格调控,也应注重地方政府的行为调控,唯此,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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