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1042 次 日期:2008-03-02 07:48:26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申论范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确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对权利人的隐私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侵害任何人的隐私权。这是保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法律措施,是任何人都不能够忽视和违背的。特别是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隐私权,只是参照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对隐私权的保护十分不利。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

  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保护方法、权利主体、隐私的范围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关机关和部门应该切实履行保护公民隐私的职责。如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司法机关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等。任何报纸不得刊载包括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内容。此外,有关部门对妇女、未成年人、消费者的隐私,也应进行保护。

  隐私权纠纷增多的原因还在于许多人,尤其是一些新闻媒体对公民的隐私和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甚至错误地以为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没有明确保护,以至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还不知是违法。因此,必须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公民对隐私权等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有基本了解,从而加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

更多信息请查看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
易贤网手机网站地址:申论范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