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2010年瞭望周刊时评1-5期
来源:瞭望周刊 阅读:5719 次 日期:2010-03-23 2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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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钱”要降体制也要改

2010年第1期

文/林蔚

据媒体报道,从2010年1月1日起,上海将进一步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贴力度,并降低出租汽车承包指标以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水平。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承包指标(即俗称的“份钱”)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车每月降低200元。

说实话,相比每月数千元的“份钱”,区区200元的确不足挂齿,相比全国数百大中小城市,上海的地方新政——《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显然还很“孤单”,但是,由此传递出的信号,却不仅令人欣慰,还特别值得重视。它表明,政府至少是上海市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的哥”们负担确实太沉重了,几无风险的出租车公司赚得太多也太容易了,通过政府政策强制性给“的哥”减负已正式提上日程。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因为出租车行业流动性大、接触面广的行业特性,“的哥”们所受到的来自出租公司的“盘剥”和“压榨”几乎尽人皆知。“的哥”因劳累过度猝死于驾驶室的事时有耳闻,因不堪压力停运罢运的事也曾接连发生,究其原因,似乎无不与高额“份钱”有着直接关系。

上海包括降“份钱”在内的一系列意在让“的哥”受惠的做法,无疑给全国各城市在如何解决积重难返的出租车行业问题上开了个好头。但是,在叫好之余,笔者也有些为上海感到遗憾。既然下了决心要解决出租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问题,为何不力度再大些,步子再大些呢?

所谓力度不够大,当然首先就是指“份钱”降得太少。众所周知,出租车行业最早是从行政审批“起步”的,当初能够进入这个行业的,主要靠的是深厚的背景和关系,再经过多年旱涝保收的垄断经营,不仅获利已然很“暴”,而且仍在继续着暴利“游戏”,仅仅让他们每台车/月让渡200元利益,“下手”显然太温柔;而在金融危机阴云并未完全散去,又面临比较强烈的通胀预期的当下,每月增收200元,对“的哥”不过是聊胜于无。

而所谓步子不够大,笔者的意思是,要真正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出租车行业的问题,不触及问题的核心——改革现行的出租车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其他所有作为都将不过是些不痛不痒就事论事的修修补补。

至于体制机制怎么改,早就有不少业内人士提出政府应尽早取消对出租车的强制准入管制,尽快开放出租车行业市场,以此来扼制特许经营的暴利,使消费者和“的哥”受益。笔者以为,此观点可谓击中了要害,是解决出租车行业问题的长久而根本之计,值得政府选择。

 

穿越官员“自杀悬疑”雾霭

2010年第1期

文/董瑞丰

年末,多起党政干部非正常死亡事件接连被媒体披露,汇集成舆论热点。认定是否自杀,本是刑侦部门的专业,非媒体可以妄言,但事件背后凸显出公权力运行、知情权保护、政府公信力维系等公域话题,则是媒体观察的职责所在。

抛开个案的曲折不说,“官员自杀现象”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有关部门预判不足,应对乏力,公布的相关信息模糊,存在较多疑点,不论主观动机如何,至少客观上效果不佳,有遮遮掩掩之嫌;二是公众对官方公布的“自杀说”,存疑者不在少数,更倾向将其与“内幕”、“腐败”等字眼联系在一起,部分媒体的挖掘报道正是这种公众情绪的折射。

在理想状况下,官员自杀事件可以公私分明,区别对待:涉及公共利益的,当深入调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结果;若纯属个人原因,则当尊重逝者,为逝者讳。但现实却是,信息的不透明和公众已经滋长的疑虑交互作用,正使此类事件混于一同,共处于悬疑状态。事实上,数年之前,舆论曾热议过一阵官员自杀现象,两相比较,传言依旧,悬疑依旧。

这样对官方信息存疑,不仅出现在“官员自杀”事件中,也频现于其他一些社会事件,甚至出现“怎么解释就是不听”的社会极端情绪。笔者此前在采访之余,也曾听到不少基层干部发牢骚:明明没有猫腻,老百姓就是要怀疑,或者,明明做的是好事,老百姓就是不相信。

个中原因其实简单,公众对“真相”的不信任,乃是源于对官员群体的不信任度增加,源于对公权力滥用的朴素而顽强的警惕。因此,官方公布的信息、决策若得不到大多数民众的理解和认同,当政者很有必要检讨两点:一是公开的信息是否不够全面不够透明,二是政府公信力为何下降。

回到官员“自杀悬疑”。舆论当还原党政干部作为普通社会人的一面,关心其职业心理压力,呼吁必要之化解机制,客观理性地评价而非脸谱化、妖魔化一个群体。引而申之,对于任何一个职业、阶层,都当避免情绪化的“棒杀”,更多着眼考量背后的制度建设,以避免社会撕裂,这是成熟的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也许更为紧迫的是,党政干部应当正视政府公信力正经受考验的局面,用更大的决心、投入更大的精力来取信于民。从这个意义上,及早、充分地公布官员非正常死亡的真相与细节,在一个个事件中坦诚、准确、全面地依法公开信息,正是着眼维护政府公信力和提高执政能力。

 

盯住境外机构金融犯罪

2010年第1期

文/杨金志

近年来,陆续被破获的境外机构从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境外人员主谋、涉案金额巨大、煽动性和蛊惑性强、赃款难以追回等特点。

梳理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特别是大城市从事金融犯罪的手法,值得警惕的大致有这么几种: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标榜“外来和尚好念经”。一些境外机构以服务到位、经验丰富、有境外资源为诱饵,谎称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使得投资者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倾囊而出。涉案的境外机构均在大城市设立投资管理公司或办事处,还有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

二是境外人员主谋,境内人员操办。一些境外机构老板很清楚,在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而以境外机构名义在中国成立公司或办事处,取得合法身份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于是他们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一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也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是犯罪活动几乎涵盖全部金融业务,包括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以及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特别是有些境外机构和人员在我国私设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涉案境外机构或个人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的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四是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大多数受害者都是工薪阶层,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

针对这一金融犯罪的危害,需要建立对境外机构驻我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机构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不仅要审查其申请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机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同时,金融、外汇监管部门在对资金流向监控中,应当对大额资金异常进出和流向境外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处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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