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安排,现将常州市戚墅堰区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在常高校2014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14年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大学本、专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见附件三,须附学业成绩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受理权限
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负责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接受咨询和申请;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接受咨询和申请。
四、认定工作流程
1.咨询与报名(2013年11月底-12月初)
(1)政策咨询。省教育厅对教师资格相关政策和常见问题作了解读,请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仔细阅读《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附件1),了解教师资格相关政策。咨询电话:常州市教育局85681336,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89863197。
(2)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2013年12月初,常州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面向全市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时间、要求见“常州教育网”(http://www.czedu.gov.cn/)或“常州招考信息网”(http://zk.czedu.gov.cn)上的报名通知。咨询电话:86634920。2014年2月22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3)普通话报名。常州市普通话测试站报名咨询电话:86655037。
2.申请前准备(2014年4月前)
(1)申请学科与本人所学专业不一致的人员需参加申请学科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2)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以上证书。
(3)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员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思想品德鉴定(附件二)。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5)复印身份证、学历证书、户籍材料等。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若是2001年以前的毕业生或应届毕业生不能上网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6)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戚墅堰教育信息网通知)。
3.网上申请(2014年3月21日-31日)。具体要求届时见戚墅堰教育信息网通知。
4.现场审核确认受理(2014年4月16日-18日)。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戚墅堰教育信息网通知。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14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要求届时见戚墅堰教育信息网通知。
6.资格认定(2014年5月下旬)。
7.证书发放(2014年6月初)。
五、有关说明
1.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将通过戚墅堰教育信息网(http://www.qqedu.net)“公示公告”栏公布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信息。如:体检、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证书发放等时间要求。请在戚墅堰区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
2.跨专业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执行。其中:
(1)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3)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
3.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
4.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见附件四)。
六、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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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相关附件.doc》来源于常州市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网,最近更新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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