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来源:易贤网 阅读:1367 次 日期:2018-09-05 16: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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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13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条件

详见附件2。

二、招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招聘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符合招聘职位表(附件2)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考:

1.触犯刑法,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初审

1.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7日(含当日)。其中,选择现场报名的,报名受理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7:30;选择邮寄材料、电子邮件报名的,寄送材料、发送邮件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7日17:30。未按前述要求完成现场报名、邮寄材料或发送报名邮件的,将不予受理。

2.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奔康工业区A8栋418室。

3.报名方式:通过本人现场报名、电子邮件或邮政EMS邮寄材料报名(只接收邮政EMS快递)。考生可选择以上任一报名方式。

4.报名咨询电话:0755-28333964;0755-28333914。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二)考生报名接受资格初审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户口本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相关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6.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电子照发送至邮箱);

8.职位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签署承诺书,在资格复审时提供。

(三)注意事项:

1.现场报名者须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邮寄材料报名者,只接受通过邮政EMS邮寄材料(不接受非EMS快递);选择电子邮件报名的,请将报名材料按顺序整体扫描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2.报名者需提前将相关证件复印好,现场查阅原件,收取复印件;邮政报名者,将另行通知查阅原件的时间、地点;

3.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因客观原因暂无法提供的,可以先签署承诺书(附件4),在资格复审时提供。若资格复审仍未能提供,则取消录用资格;

4.本公告所有涉及到时间年限的计算截点为2018年8月31日(报考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即1982年8月31日之后出生)。

五、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报名的人员须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查人员验证,并留复印件;电子邮箱报名的人员须提供材料扫描件、邮寄材料报名的人员须提供材料复印件,正式录用办理聘用手续时验原件。资格审查只是对应聘人员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审查结果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的审查为准。

六、考试及成绩公布

(一)考试:此次聘用的特聘岗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他岗位考核均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地点及形式另行通知。

(二)成绩公布:依据面试成绩高低排序,按照1:1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和体检人选。请考生登陆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dpxq.gov.cn/),在通知公告栏查询总成绩排名及入围体检名单。

七、体检

(一)范围:按考试成绩高低进行等额体检;

(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八、资格复审及聘用

面试及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经资格复审后,报新区组织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体检或报考资格复审不合格者,不予聘用。是否递补录用由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另行研究决定。

九、用工模式和待遇

1.正式录用后,由深圳市人力资源派遣机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实施派遣管理。

2.工资福利待遇按大鹏新区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待遇。

十、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没有被录取的考生,成绩合格的可纳入用人单位候补人员库。1年之内同类岗位出现空缺时,若本人同意,将从候补人员库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确定资格复审和体检人选。

(二)本公告所指日期、数字或等级均包含本数。

(三)本公告由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大鹏新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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