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公务员申论热点:如此索要酬金不合理
来源:易贤网 阅读:875 次 日期:2017-05-19 09: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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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材料阅读

近日,有报道说一位李女士看电影时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钱包里有370元现金和信用卡、身份证、驾照、医保卡等,捡钱包的男子竟开口要500元酬金。李女士因钱包里的身份证件等补办麻烦,无奈只好答应下来。最终达成一致,李女士付给了对方300元酬金了事!

如今,这样类似的新闻层出不穷,丢失手机,钱包贵重物品等等!捡到者漫天要价,索要酬金,支付酬金后才会归还!本例中,可以说这名男子拾得的成本几乎为零,通过电影院联系失主,付出的也仅仅是一点时间成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返还失物时,所能收取的费用只能是因归还而支出的费用。不然,有向失主漫天要价之嫌,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法律问题。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可能涉嫌“不当得利”,涉嫌违法。

申论热点独家模拟题及详细解析

【模拟题】

拾金不昧是美德,要求失主支付酬金,如此索要酬金,置拾金不昧于何地?现如今,拾金不昧到底离我们有多远?

综合分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所以说依据我国法律现行规定:总的来说,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悬赏的报酬。未悬赏的,失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报酬,但应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本例中的男子索要500元酬金看似不触犯法律但却失德!

提出对策:

不要让“拾金不昧”成为形式主义下而做出的选择:我们应该发自内心的继承下来的优良传统。“拾金不昧”不是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而是属于传统道德底线,是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防线。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本例中,假如该男子能换位思考,当你遗失贵重东西后,别人也与你狮子大开口,索要重金作为酬谢费,那么你又会做何感想呢,这种人往往最缺乏的就是换位思考,少有推己及人。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温情来熏陶,还是用法律的戒尺来确立拾金不昧的定义,时常引起争议。别让捡370元索要500酬金坏了社会风气,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每位社会个体都应该积极发扬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摒弃一切见利忘义的不端行为,以积极健康昂扬向上向善的姿态,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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