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6年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须知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阅读:6588 次 日期:2016-06-06 1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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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做好2016年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2016年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为2016年辽宁省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辽宁籍普通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男性,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收计划

在国家核定的6所地方高校2016年高职(专科)层次招生计划内,面向我省的生源,为海军、空军、火箭军和武警部队招收定向培养直招士官310人。

三、工作程序

(一)政治考核。由各市征兵办按照征集义务兵政治考核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统一填写《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参加考核的对象由省招考办在专科提前批第一志愿报考的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如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各市征兵办于7月3日上午10时前负责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应于7月4日12时前主动到各市征兵办报名登记参加政治考核。因考生联系方式不正确、关机、停机或不及时接听电话导致无法联系的,以及不按时到各市征兵办参加政治考核的考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政治考核工作于7月4日开始,7月8日结束,7月9日12时前,各市征兵办将《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送交省征兵办。

(二)体格检查。参加政治考核的考生全部参加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工作由省征兵办于7月5至9日集中组织(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省征兵办协调省卫计委抽调医生组成体检组,7月3日组织体检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受检人员体检时随机编组,采取临时确定顺序号,不透露姓名的办法进行;在现场设立无线电话信号干扰器,切断有线电话,并请省军区纪委现场监督。各市征兵办负责通知参加体检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携带2张1寸免冠照片,及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三)面试。面试工作由省征兵办会同招收部队共同组织,与体检工作同步进行。面试组成员以部队为主,兵役机关参加。主要通过目测和交谈,依据《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进行评价,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面试结论由面试人员当场填写意见,并由各面试组组长签字负责。不合格者要填写具体原因,并向考生说明。对未参加面试的和面试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省征兵办于7月10日17时前将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的考生名单送达省招考办。

(四)录取。省招考办依据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名单,从第一志愿报考有关院校相关专业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试点高校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从报考的非第一志愿且体检、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充。执行辽宁省有关加分及优先录取政策规定。8月10日前,省招考办将录取人员名单抄送省征兵办。省征兵办将录取名单抄送招收部队,将《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移交招生高校装入学生档案。

(五)入伍办理。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12月份,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培养对象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招收部队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定向培养对象统一接入部队。交接报到工作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学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担任士官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取消入伍资格。入伍实习期间,合格者按照高校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本人不返回学校,由学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退回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的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入伍后首次授衔前,按照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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