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通知
来源: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2058 次 日期:2015-09-08 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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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持证人员:

根据财会〔201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会[2014]1号《省财政厅关于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及2015年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期限的函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换证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8年、2009年发放(换发)的旧版有效会计证有效期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有关持证人员应在此日期前办理换证。(持证人员如未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原会计证到期失效)

二、具体换证时间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2010年1月1日之后发放(换发)的会计证,严格执行6年有效期、提前6个月换证制度,例如:2010年1月1日发放的(换发)的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3日发放(换发)的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2月2日。下述第四条情况除外。

四、因旧版会计证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发放的旧版有效会计证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6个月内办理换证。如有发证时间不在这一时间段,但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的,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将证书收回,重新补发证书,如已到应换证期限的,合并办理换证手续。

五、换证流程及相关要求详见

http://www.ljkjw.gov.cn/content-info.aspx?id=875

六、会计证的换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绥芬河市财政局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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