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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央在黔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6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四科)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2015年 5月23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下午14:00-17: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2015年 5月24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14:00-18: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场设置、考试形式及收费标准
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点均设在贵阳市。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参加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报考1科或2科,每人150元;报考3科或4科,每人180元。
四、报名方式
1、2015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请开通支持中国银联的网上银行业务,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7日至25日。考生完成注册后,同时按要求提交报名信息、上传处理好的照片,并进行报名信息确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查通过后的考生请于2015年3月27日17:00时前在网上进行缴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注意事项:
(1)考生需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使用其它软件处理的照片将会无法上传至报名系统从而导致报名失败。
(2)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3)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4)已确认报名信息并已完成审核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同时自动取消已审核标志)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5)缴费成功后需要进行修改的,到贵州省人社厅考试院办理。
(6)对于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报考资格审核。
3、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85360013,技术咨询电话0851—86810676。
五、证书发放
从2015年开始,各项资格考试在统一网报平台发布成绩,请考生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 www.cpta.com.cn),并在此网站上查询考试成绩。
各个科目成绩均达到卷面总分60%的考生请于成绩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毕业证、身份证、报名表原件及复印件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进行资格复查,联系电话0851-85360013,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资格证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考试成绩,停发资格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考后复核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后复核处理,取消当年度全部考试科目成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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