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办理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
来源:聊城市财政局网 阅读:1991 次 日期:2015-01-21 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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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对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功能,现将有关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根据财政部和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2013年9月1日前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二)2013年9月1日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二、审核程序

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实行县级受理初审、市级审核确认的管理模式。县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会计人员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管理系统,并进行初步审核,相关材料复印件由负责人签字后,留档备查。市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对县级会计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将审核并公示通过的人员数据导入“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人员信息申报系统,并对各市、县会计管理部门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相关材料要求

(一)2013年9月1日前被聘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评审通过文件)、聘书(或盖章的单位聘任证明)、工作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工作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章及单位公章。

(二)2013年9月1日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的,应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工作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累计20年经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票据、账簿、报表等能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档案,工作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章及单位公章,会计档案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应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注册会计师证、执业证明、工作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证明为从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查询到的执业信息(自行打印,非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可申请)。工作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章及单位公章。

四、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会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按要求扫描、提交有关材料,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级会计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严禁徇私舞弊,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要及时查看业务办理情况,及时办理答复,不得拖延推诿。

(三)市级会计管理部门应建立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公示制度,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员通过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会计人员姓名、单位,申请类型及有关政策规定等。

附件: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操作流程待更新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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