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来源:甘肃省财政厅 阅读:2156 次 日期:2015-01-08 1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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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熟悉考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须佩带统一制发的工作标牌。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协助考场管理人员在开始考试前,开启考试计算机,检查考试网络运行情况。

第五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20分钟检查和核对应考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组织应考人员有序进入考场,引导其对号入座,并要求应考人员关闭通讯设备和各种器械,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地点。

第六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须向应考人员宣读《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开考前5分钟,应指导应考人员登录考试页面,录入准考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做好考试准备工作。

第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出现的应考人员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网络断(掉)线、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做好考场秩序维护,并及时通知考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第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持《考场座次表》逐一核对应考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要求应考人员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确认,对缺考的人员,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座次表》上划“X”符号,以示缺考。监考人员发现应考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勘误表》一份(表1),待本场考试结束后,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第十条 监考人员监考期间应坚守岗位,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聊天、看书、读报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抄录和泄露考试试题。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监考人员须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组织应考人员有序退出考场。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须准确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记录单》(简称考场记录单),经签字后(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交考点考务办公室。监考人员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书》(简称处理书),并对有关作弊证据进行准确、详细记录,要求应考人员对违规事实签名确认,监考人员签字后,交考点考务办公室(违规处理书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考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违纪违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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