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公务员录用政审考核
来源:北京金路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阅读:12661 次 日期:2008-03-04 23: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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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各用人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公务员录用法规所规定的考核内容,程序和方法,对拟录用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录用考核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个关键性环节,是对报考者进行的全面考察和评价并且考察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录用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对录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的考试录用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公务员录用的关健性环节之一。

一、录用考核的特点

录用考核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各用人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依靠组织和群众,对被考核人员的素质、主要经历和过去一段较长时间的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价。它与其他考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录用考核的间接性

从被考核者看,他们绝大多数不是本单位的人员,因而他们的现实表现不能直接观察到,只能间接地考察了解。另外各用人部门提出的录用与否的意见,以及主管部门是否批准或备案的意见,也只能间接地依据考核工作人员对被考核对象情况的汇报和有关的材料。

2、录用考核的时限性

录用考核不同于年度考核的时限性要求,也不同于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等级递进性要求,录用考核是一次性完成的时限性要求。从录用考核的时间上看,对拟录用对象的考核,仅仅是在需要补充公务员时,才进行的临时性考核,而不像选拔领导干部,可以对目标有的放矢地考察了解,长期培养。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考核工作时间不允许拖得过长,要在投入人力、精力较少,尽可能节约时间的情况下,迅速形成结论。

3、录用考核的社会性

从考核的范围来看,录用考核不同于科技人员职称晋升考核。科技人员职称晋升考核范围一般只局限于本人的专著论文和业务同行,而录用考核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工作,不仅仅表现在考核录用工作本身受到社会的关注,而且各用人单位与考生所在单位大多没有隶属关系,对考核对象的调查,需要依靠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群众与组织的配合,调查范围可能涉及各类组织以及有关团体或群众,因此,录用考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4、录用考核的困难性

录用考核的时限性、间接性和社会性的要求,增加了考核的难度。一方面考核结果有赖于考核工作人员的主观经验,与其他考核相比较,主观随意性和客观真实性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录用考核的社会性要求,又形成了特殊的组织对组织、组织对团体或是组织对个人的调查的关系,因而,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配合极为重要。但是,在考核过程中,由于利益机制的制约,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对考核一般不抱积极态度,甚至拒绝提供任何情况。

二、录用考核的意义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建立必要的考核机制,对于发现人才,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并且正确恰当地使用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录用考核是公务员录用的前提条件。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笔试、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还要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回避的情形。考核是录用的前提,没有经过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录用考核机制是激励有志于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努力工作,力争向上,遵纪守法的有效措施。录用考核是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从事的职位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录用考核结果又是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录用考核优秀的人员,将有可能获得所希望从事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一职位,这就要求报考人员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工作,努力进取。因此录用考核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好学上进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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