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考试读本第七部分第三十二章
来源:易贤网 阅读:19655 次 日期:2010-09-27 16: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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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公文写作与处理

【学习要求】通过学习,了解公文的基本特点、作用和常用公文类别划分及文种的适用范围,熟悉公文的格式、结构和公文稿本的特征,掌握公文写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能结合实际正确遵行行文规则,规范地运用语言工具撰写常用公文;了解公文处理的基本任务,熟悉公文处理责任和公文办理程序,掌握公文拟办、请办、批办、承办、审核、签发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第一节    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含义

公文,即公务文书。它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并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在公务活动中,公文以其特有的功能发挥着越来越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成为各类公务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之一。

一般来说,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算做公文:

首先,公文是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并形成的,是为了处理公务,而不是办私事的。

其次,它的使用范围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而不是个人。

第三,它是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从标题到落款,从内容到文面,从用纸到标记都有特定的要求,而其他文字材料无所谓特定格式,如小说、诗歌、散文怎么写,自古没有定法。也不同于公务活动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图片材料、音像材料、电讯材料等。

二、公文的类别

公文类别也称公文种类,一般是指公文制发机关根据公文的内容、性质和所承担的任务而确定的行文形式和名称。为了更好地认识公文、使用公文,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从多个角度对公文的类别进行划分:

按公文的性质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规范性公文。指的是必须遵循和执行的法规类公文,如条例、规定等。(2)指导性公文。指的是用于传达贯彻政令和指导行动类的公文,如指示、决议、决定等。(3)告知性公文。指的是用于通报情况、公布要求类的公文,如通知、通报等。(4)报请性公文。指的是用于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情况、请示事项类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5)记录性公文。指的是用于记载党的组织和领导机关工作、活动情况类的公文,如会议纪要等。

按公文的制文机关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党内公文。指的是由党的机关制发的公文,反映党的领导活动和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等。其中,只在党内阅读的,称为党内文件。(2)行政公文。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日常工作使用的公文,主要用于行政指挥、领导和指导工作,管理行政事务等。(3)群众团体公文。指的是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开展活动使用的公文,如章程、决议、提案等。

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限知性公文。指的是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定阅读范围,以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秘密公文通常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处理、递送和保管。限知性公文按秘密等级分为绝密公文、机密公文、秘密公文、普通公文,习惯简称为绝密件、机密件、密件、普通件。(2)周知性公文。指的是向人民群众或者向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例如,公告、公报、通告、布告、法规文件以及党和国家的某些重要方针政策文件、领导人的讲话,等等。这类公文不涉及秘密或经过保密处理,需要广泛发布周知,有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有的可以张贴或口头传达。

按公文的使用范围分类,大体上可分为:(1)通用公文。指的是通用于各类机关、单位与团体,如指示、报告、通知等,使用范围很广泛,外交、司法、军事、财经等部门都可以使用。(2)专用公文。指的是在一定的工作部门或业务范围内专门使用的文种。专用公文按不同的专业可以分为许多种,主要有:①外交公文。如照会、备忘录、国书、条约、声明等。②司法公文。如讯问笔录、逮捕书、通缉令、起诉书、判决书等。③军事公文。如作战方案、命令等。④经济公文。如发展规划、市场调查、统计公报、经济合同等。⑤科技公文。如专利说明书、工程设计、技术鉴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此外,公文分类方法还有一些,如按内容处理分,可分为参阅性公文、承办性公文;按办理时间分,可分为特急公文、急办公文、常规公文(简称特急件、急件、平件);按版头形式分,可分为有版头公文、无版头公文,有版头公文又分为红头公文、白头公文,等等。

三、常用公文的种类

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命令(令)、决定、公告、公报、意见、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规划、建议等。

1.决议。适用于党的机关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和事项等。

2.命令(令)。适用于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3.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作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4.公告。适用于行政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5.公报。适用于党的机关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7.通告。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8.通知。适用于发布党内法规和党政机关人事任免事项,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等。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交流重要情况等。

10.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1.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12.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等。

13.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等。

14.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等。

15.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等。

16.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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