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源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
来源: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908 次 日期:2015-01-05 09: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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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市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10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5年1月6日—25日。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军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考生按属地原则报名,我市报名的考生选择辽源考点。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6.手工填写联系电话。考生须在申报表上手工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否则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月12日—27日(周六、周日休息)。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县区、各单位统一组织或考生本人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进行报考资格审核确认(地址:辽源市西宁大路511号,电话:3168926)。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交费时间:2015年1月12日—2月1日。

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部分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2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25元,留用25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上交45元,留用25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4月28—5月24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中药学、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104、202、206、367、376),中医护理学、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215、374、391),核医学技术、超声波医学技术、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77、378、387)共73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6、17、 23、24日 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其他45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16日 0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7日 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药师护师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药士技士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及相关事宜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以及在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凡严重违纪违规考生,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成绩和证书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后2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公布考试成绩,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下载打印成绩单的截止时间为12月1日。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jlzkb.com)公布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领取证书。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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