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体检公告
来源: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阅读:2246 次 日期:2014-12-15 1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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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列入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系统招考(招生)体检、考察人选的体检工作将于2014年12月17-18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体检医院

体检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

乘车路线:沈阳站从南一马路站乘环路公交车到南塔站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沈阳北站乘224路公交车到南塔下车北行约500米即是。

二、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及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体检要求

1、参加体检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张(自备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体检费为550元左右。

2、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一天请清淡饮食。体检当日早晨须空腹,禁食、水。体检后,医院备有免费早餐。

3、体检人选务必按时参加,切忌迟到,对无故缺检者不再组织身体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人员要服从指挥,遵章守纪,不得隐瞒病史,不得有弄虚作假等任何作弊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家长等不得随同体检人员进入体检医院。

5、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6、体检结果将于体检后5日内由招考单位通知体检人员。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根据《关于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政治[2010]454号)规定,公安系统在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中已检查的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辽宁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2014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体检时间安排

更多信息请查看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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