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招聘考试须知/诚信考试告知书
来源: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107 次 日期:2014-11-19 16: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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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须知

各位考生:

为帮助大家顺利参加和完成2014年喀什地区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地方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工作,现将各阶段工作安排告知你们,请认真阅读,按要求做好准备。

一、考试工作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表、考察政审表等相关表格资料可登陆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ksrsrc.gov.cn)下载。

(二)资格审查、面试(专业测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结果和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每阶段工作结束后,在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请注意查询。超过规定时间,未能参加各阶段工作的,按考生自动弃权处理,后果由考生自负。

(三)保持电话畅通,请勿关机、停机、更换电话号码。

二、考试各阶段要求

(一)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11月20日10:00—19:30(北京时间,下同)。

2.资格审查地点: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喀什市世纪大道北路华电路口,火炬燃气站旁),市内乘坐28路公交车至电厂站下车。

3.携带相关证件:

入闱人员须如实填写《资格审查表》,持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参加审查,审查合格人员提交近期1寸蓝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张和40元面试费。其中:

(1)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人社部门(“三支一扶”办公室)相关证明;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地、州、市及以上组织部门相关证明;

(4)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一年的,须满八个月;服务期为两年的,须满十六个月;服务期为三年的,须满二十四个月。考生须在提供的证明中注明服务期;

(5)烈士配偶或子女,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

对考生放弃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组织递补审查,递补审查时间截止到11月21日14:00。

(二)面试

11月22日在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队组织面试。资格审查合格进入面试的考生必须在9:30前到达面试考场,未按时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重要)。面试时,考生需提供笔试准考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缺少上述证件又不能确认考生真实身份的,不得参加面试。报考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考生须参加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时间定于11月22日17:00。

(三)体能测评

面试合格人员入闱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结果当场宣布,一项体能测试科目不合格为体能测试不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招聘简章。

体能测评定于11月23日在喀什体育运动学校进行。入闱体能测评的考生,须携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原件,着运动服装和运动鞋,于9:30前到达考场。

(四)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专业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入闱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详见招聘简章。

体检定于11月25日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入闱体检的考生,于体检当天上午9:30前到达指定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和350元体检费。体检当天早晨须空腹,前一天请注意休息,勿熬夜、饮酒、剧烈运动。

(五)考察

为保证考察政审工作按期完成,资格审查合格考生即可提前联系准备《考察政审表》和本人人事档案(含学籍档案)。考生于11月25日体检结束后,提交毕业证原件、《考察政审表》、人事档案。《考察政审表》须经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密封;人事档案须提供密封件。

三、其它未尽事宜详见招聘简章。

诚信考试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现将相关规定(考生部分)告知如下:

1.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聘部门或者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部门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聘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5.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聘部门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聘部门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7.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部门或者招聘工作主管部门取消聘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正式聘用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8.报考者在招聘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聘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更多信息请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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