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宁波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办法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256 次 日期:2014-10-31 17: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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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市公安和司法行政系统招录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学员面试工作,确保面试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本次招录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面试组织

本次面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面试组设置与考官组成

1、本次面试拟设置若干个面试组。每个面试组由7名考官组成,其中,主考1人,考官6人。

2、主考和考官均于面试开始前通过分类抽签确定分组。

3、每个面试组配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各1人,联络员2人。

三、面试对象的确定

根据全省统一划定的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人民警察学员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录计划3名及以上的职位按1:2确定。司法助理员学员职位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资格复审对象,资格复审合格的,入围面试。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四、面试方式与时间

(一)面试方式。面试统一采取结构化方式,由省统一命题。本次面试结果作为计入面试成绩的唯一依据。

(二)面试时间。11月8日半天,上午8:00开始。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为10分钟(含思考时间)。

五、考生须知事项

(一)按面试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在抽签开始前关闭所有通讯及上网工具,并交联络员统一保管。

(三)抽签后按抽签号拍照留存。

(四)推选一位考生代表到面试室检查试卷密封完好与否。

(五)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与试题无关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私人信息。

(六)前3位考生不旁听,其他考生可退坐一旁,在面试室内等候主考当场告知面试成绩,同时旁听下一位考生面试。

(七)已面试考生不得进入候考室。

六、面试程序

(一)面试开始前30分钟,计分员会同一名联络员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其他考务材料。联络员召集所有参加面试考生在指定的候考室集中,核对考生身份,收缴考生所有通讯及上网工具,组织考生以面试组为单位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并逐一拍照,宣读面试须知。

(二)面试开始前5分钟,由计分员将面试题袋交主考、监督员和考生代表分别检查确认密封完好后,考生代表返回候考室,试卷当场启封,先将考官使用材料发给每位考官,再将试题反面放在考生桌上,第一位考生进场面试。

(三)面试开始后,考生可以思考,可以在草稿纸上列提纲,然后回答问题。回答问题一般应用普通话。每位考生面试时间(含思考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面试结束前2分钟提醒考生。10分钟到时,面试即刻停止。

(四)考生结束面试后,将试卷放在桌上,除上午前3位考生外,其他考生可退坐一旁,在面试室内等候主考当场告知面试成绩,同时旁听下一位考生面试。

(五)考官按考生面试顺序逐个进行独立评分,每项测评要素按10分制打分,可以保留一位小数点。考官评分后应在评分表上写明考生序号、日期和考官姓名,由计分员收集汇总统计。

(六)面试评分表交给计分员前,考官可以更改分数,考官更改分数的必须在更改处签名。面试评分表交给计分员后,考官不得再更改要素分数。

(七)面试评分表由计分员输入、复核员复核,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为去掉每项测评要素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之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八)面试结束后,复核员应将成绩汇总表填写好交主考和监督员签字,当场密封,连同试卷、考务材料、考官面试评分表立即送考场面试成绩汇总处。

七、面试评分与告知

(一)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不足60分者淘汰。

(二)每个考官应按规定的测评要素、观察要点、评分要求和要素权重,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打分,不得徇私情,不得商议,不得评论。

(三)为了让考官各自统一评分标准,各面试组对前3位考生不当场打分,不安排考生旁听,待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考官再进行独立平衡逐一打分,从第4位考生开始,每位考官需当场打分,不再进行平衡。

(四)前3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联络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休息室(与尚未面试考生分离)等候。待这3位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完毕后,再逐一带回面试考场由主考当面告知面试成绩。第4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待第5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主考当面告知。依此类推。

八、面试纪律与规定

(一)所有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面试题目,不得透露考官的具体评分,不得打听和了解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情况和信息,严禁替考生托关系、打招呼。抽签前,考官、监督员必须关闭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并交手机管理员统一管理。面试期间,计分员、复核员必须关闭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并交监督员统一管理,等面试结束后发还。面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面试结束后,所有考务材料必须全数收回,任何人不得复印、留存和带走。

(二)参加面试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室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和上网工具,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面试过程中,不得透露与试题无关的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私人信息,面试结束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

(三)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予回避。

(四)对面试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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