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4年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众信息网 阅读:2066 次 日期:2014-10-25 11:21:30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做好2014年惠州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易贤网网校上线了!

>>>点击进入<<<

网校开发及拥有的课件范围涉及公务员、财会类、外语类、外贸类、学历类、

职业资格类、计算机类、建筑工程类、等9大类考试的在线网络培训辅导。

各县(区)卫计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惠城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和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4〕975号,附件1)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该项工作推进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核对象

(一)2012年12月31日前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其它2013年未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变更执业地点或拟变更执业地点且在本周期内未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执业(助理)医师。

以上(一)、(二)、(三)规定的考核对象即:除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首次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单位的执业(助理)医师外,其它在我市注册的所有执业(助理)医师(含变更注册)均应参加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

二、实施时间

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考核机构的指定和范围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考核机构:

1.指定市中心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一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惠州市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市皮肤病防治研究所、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三荣军医院、市复员退伍军人医院、中信惠州医院、惠州口腔医院、惠州华康医院、惠州惠康医院、惠阳三和医院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内所有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工作。

2.指定市医师协会为市级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市卫计局登记注册的不具备考核资质医疗机构内所有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过市医师协会流程考核合格并获得业务水平测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授予当年二类学分5分,具体流程见附件2《市医师协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流程》。

(二)各县(区)卫计局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具体组织实施,委托的考核机构及考核范围由各县(区)卫计局公布,并于公布之日内30日报我局备案。

(三)各县(区)卫计局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医师协会成为考核机构,委托程序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附件3)文件要求。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两种程序进行考核。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业务水平测评。

1.在本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在本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在本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主治医师、主治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考试的,可免于业务水平测试。但执业助理医师考取执业医师不属于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三)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免于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外,其他医师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必须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五、时间安排

(一)通知阶段。2014年11月10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向指定的考核机构报送参加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名单,并填写相应表格报送考核机构,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完善机构信息并提交,进入医师账号管理,为本单位新增医师创建用户名和密码。

市卫计局登记注册的不具备考核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医师定期考核报名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通知,并做好通知文书的证据保全。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将考核形式、时间安排等,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或医师所在单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15日前,各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机构按照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等文件要求完成定期考核。

(三)考核结果报送阶段。

1.2014年12月25日前,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录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报送注册机关备案。

2.2013年12月31日前,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将本机构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顺序报送注册机关“执业记录”栏登记盖章或粘贴国家统一印制的“合格”防伪标贴。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医师定期考核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对规范我市医师执业水平及行为、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有着重要意义,各县(区)卫计局要认真抓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本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架构并录入系统,加强对各考核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对各县(区)卫计局和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导检查,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二)规范委托程序。本周期新增加的考核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的要求,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

上一周期已经是市卫计局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于11月5日前将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调整情况、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等按要求报我局医政科审核,并在系统中录入,逾期未报的,机构内医师全部列入到市医师协会考核。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卫计局、考核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加强与卫生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文书的书面通知等工作,并在做好各环节文书的证据保全。本考核周期内市卫计局注册的医师须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名单具体由市医师协会提供。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医师,须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含未获考核机构同意或不申请延期等原因而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的按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经考核机构报送,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四)严格把关标准。各考核机构应当对考核流程、考核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良好行为记录的界定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界定。各考核机构拟与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应对其课件、试题的内容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培训考核的优势,根据考核对象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需要调整考核内容,特别是承担不具备考核资质医疗机构(如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等)的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如埃博拉、登革热等)、急救技能、抗生素激素的合理应用、过敏性休克的抢救等列为必修课程或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师定期考核以考促训作用,进一步规范我市医师执业水平及行为,提高其预防医疗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与医师注册、医疗机构校验、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衔接。

1.各县(区)卫计局、市医师协会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衔接,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可以责令其暂停执行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定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不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保障我市医师执业的合法性和《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性。

2.从2015年1月1日起,未参加本考核周期的在我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的考核对象,不能变更注册地点及多点执业,不能参加技术职称晋升考试,不能做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在下一考核周期(2015年至2016年)内拟变更注册地点到我市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如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外地市提前进行医师定期考核的,应当参加市医师协会的医师定期考核流程,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手续和多点执业手续。

3.不按规定组织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卫生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第七条处理。

(六)做好系统数据管理和档案管理。

1.逐级创建登录帐户。各县(区)卫计局、市属考核机构用户名的创建,由市卫计局统一分配。到市医师协会进行考核的医疗机构,由市医师协会统一创建或分配用户名。医师帐户由医师注册所在单位创建。

2.把握好时间节点。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要切实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和信息上报各工作,积极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相关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因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未报、漏报、迟报结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3.汇总数据的管理。委托市医师协会行使市卫计局的数据管理职能,对《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医师定期考核总体数据进行具体管理、维护和上报。

4.考核档案归档管理。考核资料的存档由各考核机构具体负责。

相关附件详情请登录:http://wsj.huizhou.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hzwsj/zxgg/201410/326020.html

联系人:

1.市医师协会高巨广、陈志辉、温丽芬

联系电话/传真:2883357

邮箱:2058098538@qq.com

地址: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楼一楼

2.市卫生监督所赖晓斌

联系电话:2873086

电子邮箱:yiliaoke@126.com

3.市卫计局金程、杨萍芳、胡晓安

联系电话/传真:2833085/2833065

电子邮箱:wsjyzk2833085@163.com.

2014年10月24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医学考试网

更多信息请查看考试动态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相关阅读考试动态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