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适合云南省2008年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参考,时间仅供参考,请以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或者学校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为准。
一、认定范围
中等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受理申请
申请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1、凡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在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人事科报名,由市、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认定;县区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人事科报名,各县区教育局收齐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地州、市级教育局组织认定;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学校组织报名,收齐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的申请人员,由学校组织报名,收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5月10日前,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统一报市、县区教育局组织认定,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统一报地州、市级教育局组织认定。
2、申请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社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证明;(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学校填写;(6)师范类证明或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8)申请者本人一寸免冠彩色正面近照4张。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参加过教育教学实践的,不再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但须出具本人毕业教学实习鉴定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拟订于5月中旬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评的成绩两年内有效。
四、组织体检
1、按照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均需参加体检。
2、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由市、县区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在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到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体检办法及要求按《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执行。
4、未经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其结论不予认可。
5、无明确体检结论的体检表不予认可。
6、体检于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由市、县区自定。
五、规范表册资料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申请人员必须使用省教育厅制作的统一规格的有关表册(包括:档案袋1只,申请表2份,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体检表1份),按表列内容认真如实填写,完善各项手续。凡申请材料不规范者不予受理。所需表册请到市教育局人事师训科订购。
六、资格认定及证书发放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认定意见并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在领到毕业证并交验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后方能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七、认定收费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220号)规定执行,即:面试、试讲评审费每人240元;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员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所需费用报名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