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程序说明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4603 次 日期:2007-12-13 1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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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1、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2、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由学校提供复印件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报名截止日期前补齐;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报名截止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办法和标准,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将考察结果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名;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月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本人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为不合格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虽经审查认定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其思想品德鉴定等条件综合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五.对符合条件同意认定教师资格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人本人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并录入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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