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事局2014年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公共科目继续教育通知
来源:集美区教育局网 阅读:5443 次 日期:2014-09-13 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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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创新思维与厦门科技创新等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厦人〔2009〕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应对、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又好又快地推进厦门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厦人【2007】73号),决定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创新思维与厦门科技创新等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厦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驻厦省、部属单位中需要在厦门市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的内容为:1、创新思维与厦门科技创新;2、经济全球化与厦门产业链。

三、继续教育形式

脱产学习,辅导、自学与考试相结合。施教机构将安排日常班、夜间班、周末班等班次,由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选择相应班次参加培训。

四、施教机构

“创新思维与厦门科技创新”由厦门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承办,“经济全球化与厦门产业链”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承办,负责具体教学的安排和实施。

五、具体事项

1、报名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施教机构将根据需要安排培训班次,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可选择相关班次参加,也可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向施教机构办理报名手续,集中报名时间截止到11月30日。

2、根据厦价服【2008】64号有关规定,培训费用(含教材、讲义、考试等费用)为180元/人,培训考试合格者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做好收费审批报备和收费公示等工作。

3、每期公共科目的继续教育时间为期一周,2009年12月上旬开班,初步安排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这两门公共科目的继续教育工作。

4、参加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由施教机构按42学时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几点要求

1、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闽人大常【1995】018号)第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否则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2、根据《厦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省、市人事行政部门开设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2010年5月起至2010年底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时验证的,须至少参加一门以上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2011年1月份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时验证时,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中有关公共科目的规定进行审核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身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及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积极参加公共科目的继续教育。

3、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继续教育验证是其申报、评聘和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区人劳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确保将本通知转发给所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分批分期参加培训。要以此为契机,抓紧本单位在职员工的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

厦门金海峡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厦禾路1128号富兴大厦B栋10楼 联系人:黄蕾 5817581 13695029781

同安区银湖路青少年活动中心 联系人:陈晓方 7027702 13950165061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斗西校区(斗西路170号) 联系人:翁信勇 2206098 2276705

同安电大学习点(同安区五显街轮山1号) 联系人:许海燕 7021735

集美区成人教育中心(杏林纺织路18号) 联系人:戴淑华 6078014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福建省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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