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汕头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来源:汕头市龙湖区教育局 阅读:1285 次 日期:2014-08-26 1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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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学校、有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4〕32号)规定和要求,我市将从8月20日起启动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为做好今年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我市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从今年8月份开始至今年11月15日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启动和体检及思想品德鉴定阶段。

8月份开始至9月20日前,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全社会开展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对象、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同时,要做好社会人员申报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

(二)受理申报阶段。

申请人网上报名。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9月20日凌晨至9月30日凌晨,报名网址为“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申请人网上报名后必须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地的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现场确认。

申请人现场确认。

1.时间:9月20日—10月10日(节假日除外);

2.地点:各区县教育局(金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625359,龙湖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831114,濠江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374617,澄海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5856062,潮阳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8720378,潮南区教育局联系电话:87790761,南澳县教育局联系电话:86805217)。

(三)认定教师资格阶段。

2014年10月11日—11月15日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教师资格阶段。11月1日前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并做好认定准备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总结阶段。

2014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书面材料及有关的数据、名册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二、认真做好体检、思想品德鉴定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

(一)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组织,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粤教继〔2013〕1号)执行。各区县申报教师资格人员(含区属中专学校、民办学校、辖区内的市属中专学校和市直学校)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统一时间进行体检,各区县应将指定的医院在体检前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表》由申报人员自行从广东省教师资格网(或汕头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并贴上一寸相片(相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表在体检前应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加盖骑缝印章。

(二)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申报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按不同类别人员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在职教师由所在学校鉴定;社会人员由所在街道(镇)鉴定;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所在人才交流中心鉴定。

体检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工作均应于9月20日受理申报阶段开始前完成。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

按规定凡应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报人员,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除市直各学校和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职教师申报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所在学校组织专家组测评外;其余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报人员,由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测评。

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学校组织的专家组名单应在测评前5天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备案。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前完成并将结果通知申报人。

(四)认定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三、加强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2014年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的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调配一定人力做好此项工作。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准确把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对象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资格认定程序,重视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把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质量关。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不正之风的影响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确保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以及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等规定和做法按省教育厅粤教继〔2014〕32号文(见附件)执行。

(二)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汕头市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告》(汕教语〔2014〕4号),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已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安排。根据《关于举办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培训班的通知》(汕市教人〔2014〕111号),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工作已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安排。为做好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更好地为申报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服务,定于8月22—24日再次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补修“二学”培训报名,报名地点在各培训机构。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将省、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印发到各学校,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做好宣传及认定相关工作。

(四)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规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除金平区、龙湖区外,由市教育局委托区县政府认定。金平区、龙湖区教育局应将申报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名单和申报材料,于2014年11月3日前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其余各区县申报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由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委托各区县认定,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认定通过名单报送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便网上生成证书编号。

(五)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88853404,传真电话:88860220,电子邮箱:ssjrsk@163.com。

本通知及相应表格可在汕头教育信息网(www.stede.net)查询与下载。

汕头市教育局

2014年8月20日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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