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简章
来源:新疆兵团人事人才网 阅读:1089 次 日期:2014-07-31 16: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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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兵团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兵团2014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全兵团共计划招录公务员1538名。其中兵团机关74名,师(市)以下机关1464名。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1978年8月4日至1996年8月4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3年8月4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88年8月4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3年8月4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与工作能力;

(六)具备招录机关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招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职位的(含兵团选派生),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连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定向招录“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在农牧团场工作经历必须满1年,工作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服务年限不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招考对象

(一)在疆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

(二)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含兵团选派生);

(三)新疆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四)疆外生源的新疆高校毕业生;

(五)新疆户籍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六)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三、招考工作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8月4日10:00—10日18:00。

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8月4日10:00—13日18: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9月10日—20日

(二)笔试时间:2014年9月20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公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18:00。

(四)资格复审时间:2014年10月27日—28日。

(五)体能测评时间:2014年10月29日。

(六)面试时间:2014年11月8日—9日。

(七)体检时间:2014年11月9日—10日。

(八)考察时间:2014年11月15日—12月5日。

四、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职位汇总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报考人员在2014年7月31日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进行查阅:

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

兵团人事人才网(www.xbrs.gov.cn)

兵团政务门户网(www.xjbt.gov.cn)

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拨打咨询电话。

(二)网上报名

考生可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阅《报名流程》,如实填写《2014年兵团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传送电子照片。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职位。

注意事项: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相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及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可于2014年8月4日至12日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4年8月4日10:00至10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4年8月10日18:00至12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四)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必须在8月13日18:00前完成网上缴费。

报名费每人15元,笔试考试费每科40元。

对享有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师(市)、团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笔试所在地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减免部分笔试费用。享受减免政策的考生,不通过网上缴费,到笔试所在地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缴费,乌鲁木齐考区的考生到兵团人事考试中心缴费。

(五)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缴费完成后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2份,资格审查、面试时携带)。注意:能打印《报名表》且缴费项注明已缴费,说明报名成功。

报考人员于2014年9月10日-20日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确有困难的,可到笔试所在地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帮助获取。乌鲁木齐考区的考生到兵团人事考试中心帮助获取。

(六)开考比例

第一、二、三、十四师(市)招考职位不设开考比例,其余各师(市)招考职位开考比例为3:1,兵团机关招考职位开考比例为5: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取消或核减该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录计划的职位于8月20日18:00在兵团考试信息网公布。

注意事项:取消招录职位的报考人员,可向兵团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991-8882053)申请退费;也可于8月21日10:00-18:00申请改报其他职位(联系电话:0991-2890637 传真:0991-2890477)。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均为汉语试卷。其中,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报考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加试《监狱基础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监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以填涂的方式答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生必须使用0.5-0.7mm的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答题纸上用汉语答题。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

9月20日上午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9月20日下午 《申论》

9月20日下午 《公安基础知识》

9月20日下午 《监狱基础知识》

笔试地点:笔试在乌鲁木齐市和各师(市)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三)笔试成绩

笔试结束后,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统一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考生有一科无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4年10月20日18:00后登陆兵团考试信息网查询。

(四)考生注意事项

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笔试。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六、资格复审

兵直机关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师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兵团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招考职位的资格复审。复审时,按照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等信息进行核验。凡与报考条件不符、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在规定时间内等额递补。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笔试准考证和打印的《报名表》等材料。报考职位有资格证书要求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报考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定向招录“在农牧团场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职位的,应提供团场政工办出具的证明(说明具体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报考定向招录在疆服务的“四项目人员”职位的,应提供自治区或兵团、各地州或师(市)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内容说明服务单位、服务时间及工作表现)和服务证;兵团选派生应提供师(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派遣文件。

无身份证者,须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证明。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有“双语能力”要求的职位,在资格复审时增加双语能力的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人员在资格复审环节进行视力检查,进入体检环节不再检查视力,视力检查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视力检查不合格人员视为资格复审不合格。

七、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3:1的比例确定(兵团机关职位按照5:1的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分别由兵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师(市)负责组织实施。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兵团机关的职位,按照1:5的比例确定。各师(市)及监狱系统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均用汉语答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费用40元。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九、体检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监狱人民警察、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检法两院司法警察的考生按1:2进入体检,其他职位的按1:1进入体检。

体检工作由兵团和各师(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查的,经师(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体检费用考生自理。

十、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以职位拟录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经考察后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一次。

十一、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兵团机关和各师(市)机关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拟录用人选名单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兵团考试信息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收到举报或举报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兵团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十二、监督与回避

兵、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招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参加考录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以及报考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招考信息发布

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以兵团考试信息网(www.btpta.gov.cn)公告为准,将不再另行通知。

十四、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

1、各师(市)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第一师(阿拉尔市) 0997-6350164

第二师(铁门关市) 0996-2031406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0998-2533054、2535035

第四师 0999-8182432、8182440

第五师(双河市) 0909-2296693

第六师(五家渠市) 0994-5804782

第七师 0992-6867839

第八师(石河子市) 0993-2014939、2069511

第九师 0901-3384236、3341024

第十师(北屯市) 0906-3371506、3371195

建工师(第十一师) 0991-6686428

第十二师 0991-3839439

第十三师 0902-2565169

第十四师 0903-2566011

兵团监狱管理局 0991-8820760

2、考务和技术咨询电话:0991-8883053

3、监督举报电话:0991-12380、12388

4、政策咨询电话:0991-2890637

本《简章》由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 委 组 织 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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