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衡水市应考人员考场规则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623 次 日期:2014-07-03 15: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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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条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退场。

第三条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第四条严禁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有记忆性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参考书籍等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同其他参考书籍一并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第七条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题或交换试卷。

第八条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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