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通则
来源:易贤网 阅读:6436 次 日期:2010-05-19 17:19:17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民法通则”,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

这些基本原则是: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通常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法中,当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权利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别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客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民事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二)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