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来源:河北大学网 阅读:1221 次 日期:2014-06-13 1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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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河北大学

2.国标代码:10075

3.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 办学历史:1921年建校;河北省惟一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大学、“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河北省惟一入选高校。

6.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河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者,授予河北大学学士学位。

7.办学地址:

校本部: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新校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2666号;

医学部校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342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具体环节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并根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志愿间没有分数级差。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学校将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志愿优先”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生源所在省艺术联考或统考成绩,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戏剧与影视学类(含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采用河北大学相关专业艺术测试成绩。戏剧与影视学类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要求校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测试成绩×60%+文化裸分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河北大学-中央兰开夏传媒与创意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要求省美术联考成绩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不低于 175厘米 ,女生不低于 165厘米 。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河北大学本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需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正式学籍注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071002

联系电话:0312-5079698

学校网址:http://www.hb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haoban.hb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河北大学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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