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来源: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 阅读:1285 次 日期:2014-05-24 14: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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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家代码:14269

第六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东街770号 邮编:312088

第七条 办学地点:浙江绍兴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

第九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4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2014年面向浙江、安徽、福建、江苏、山西招生,最终招生计划以各有关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考试院监督”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应用英语、国际贸易实务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要求英语基础和语感较好,在录取时如总分相同,参考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报考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的考生要求肝功能为阴性。新生入学后,学院组织一次新生体检复查。对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学生,按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具体方式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2)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照考生报考院校的志愿顺序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本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3)对于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一般情况,争取通过追加计划全部录取。如不能追加计划则按名次先后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普通高考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单考单招单科顺序排列:专业课、语文、外语、数学。

(6)无专业分数级差具体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国际贸易实务、会展策划与管理、酒店管理、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等专业学生进校后分方向培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并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印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物价、教育部门有关公办院校收费规定执行。

(1)绿色食品生产与经营、茶叶生产加工技术2个专业为浙江省政府资助、学生个人免交学费专业。

(2)产品造型设计专业 7800元/年

(3)其他专业6000元/年

(4)住宿费1200元/年

(5)公寓标准:4人间,带独立卫生间,配热水、空调、电扇、宽带网接口等设施。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575—88378098。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75-88068177

(2)传真:0575-88157111

(3)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经济开发区世纪东街770号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4)学校网址:http://www.znszy.com.

第二十二条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jy.znszy.com/gxzs/ 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往的招生工作文件和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录取规则与国家或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国家或省的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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