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
一、中国公民条件
二、思想品德条件
三、学历条件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体如下:
一、公民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申请认定时间为准,下同)的中国公民,并且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
二、思想品德条件
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下载)
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视为具备合格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小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毕业升入五年制高职专科专业的毕业人员,只能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专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审核、省教育厅批准后,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身体条件: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
(二)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其他在合格学历教育阶段未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人员,须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或虽然是师范类专业,但未取得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人员,以及毕业后10年及以上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并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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