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第四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西农业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113
第七条 学校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邮政编码030801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办学历史:学校创建于1907年,历经铭贤学堂、铭贤农工专科学校、铭贤学院、山西农学院等时期,1979年更名为山西农业大学,列为全国重点大学。2005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12年成为山西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同建设的高等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山西农业大学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报考要求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英语,其余各专业不限语种,但我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日语。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参照本校相关专业报考要求执行。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发现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做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不做规定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挡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达到或超过我校招生人数时,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依次审录,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情况确定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结合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参考相关科目和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择优录取。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地的招生政策,如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低于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10~20分投档,同时,对参考志愿和服从调配志愿生源由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审录,并根据各专业录取余额情况结合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考加分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高考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校专业特点,录取理学、工学、农学类专业新生要侧重对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单科成绩的考查。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分数按照有关省区艺术类专业划线标准执行,在文化课达线的前提下,对外语考试成绩有一定要求(一般不低于50分),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凡当地招生管理部门规定须加试口语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口语成绩好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我校必须能够熟练运用汉语开展文化课程的学习与考试。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可由当地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也可登陆山西农业大学校园网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修完专业培养方案并达到专业学分要求的学生,由山西农业大学颁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山西农业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十余项,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专业奖学金、单项优秀奖、华革爱心助学金、新芽济困助学金及残疾人教育奖(助)学金等;同时设有华顿、晨熙助农基金奖学金、中兴励志奖学金、大北农助学金、大象励志奖学金等面向相关学院的奖学金十余种;学校还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持录取通知书与当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招生录取相关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sxau.edu.cn
电子邮箱zb@sxau.edu.cn
咨询电话0354-6288909
传真0354-6288909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西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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