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教师资格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据实填写本表格。
2.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鉴定意见(民办及私营单位在职人员还需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查实档案后填写意见并盖章确认);非在职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鉴定意见;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填写鉴定意见。
3.本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同的栏目,填写内容和要求应一致。
4.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填写。
5.表中1-3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目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6.未设组织人事部门的单位,可以加盖单位公章。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1.教师资格申请人应据实填写本表格。
2.本表一式两份,封面、表格第一页和第二页备注栏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目由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3.户籍所在地应填写至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4.申请资格种类应填写规范的教师资格名称。
5.表格中涉及的时间,应具体填写到日。
6.毕业学校应填写到院系。
7.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8.最高学历应填写国民教育类毕业学历。
9.现从事职业栏按规范名称填写,如公务员、医生、教师、工人、农民、军人或待业等。
10.申请任教学科原则上应该与申请人所学专业一致。应填写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规范学科名称,如小学语文、幼儿教育、初中生物、中专数学等。
11.本人简历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写。
12.申请人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被撤消过教师资格;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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