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宣威市201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通知
来源:宣威市市教育局 阅读:1223 次 日期:2014-04-04 16: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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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市直各学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实行行业准入制,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我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云南省关于做好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教认定[2014]3号)和《曲靖市关于做好201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曲教人[2014]2号文件的要求,我市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教育系统

(1)长期在教师岗位上不具备合格学历,现已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相应合格学历,至今未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2)因工作变动,目前在初中、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岗位上并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需重新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的人员;

(3)申请高一级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4)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2、社会人员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宣威籍公民均可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证。

二、报名条件

请查看云南教育网:(http://www.ynjy.cn/Article/List/List_11.shtml )和进入宣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下的宣威市教育局页面。

三、报名地点

请带好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教育学合格证、教育心理学合格证、普通话合格证、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到宣威市教育局人事股报名及信息录入并进行审核确认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日程安排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要求,2014年教师资格受理时间,3月份启动,6月底完成。具体时间如下:4月15日至4月26日,全市申请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进行网络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和个人信息确认。如果在网报期间未报名者,过后不能进行报名,因为今年网络没有设置“添加信息”栏。按照认定权限,高中、中专及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曲靖市教育局认定;初中、小学及幼儿教师资格,由宣威市教育局认定。4月28日至4月30日统一报送申请高中、中专和中专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材料到曲靖市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5月15日至5月16日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到宣威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5月13日、14日到宣威市教育局人事股领取测试通知书);5月23日至25日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人员到曲靖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6月3日至6月30日,上报信息,到曲靖市教育局领取证书、打印、发放教师资格证书。7月初给遗失教师资格证者补办。

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专家组成员及测试的形式

每次测试抽签决定专家组人员名单,测试组每组由3-5名专家组成。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形式: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进行。

1.笔试包括封闭状态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案。

2.面试采取专家提问的方式进行。

六、注意事项

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前,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两学”(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取得“两学”)合格证后,再申报教师资格证,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类专业所开设和选修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

2、专科学历是师范类专业毕业,后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取得师范类本科学历的教师资格申请者,申请材料中要出示师范类专科时的学历证书,如专科不是师范类专业毕业,本科属师范类毕业(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的一律要参加“两学”考试。非师范专业参加全省“两学”考试的成绩,有效期两年,截止时间:2014年3月31日。

3、重新申请认定高层次教师资格人员的在职教师,需提供原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补证人员应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注明教师资格证书的种类、号码。

4、普通话证书

根据“云教语”[2002]5号《关于启用全国通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于2002年10月份以后开始启用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凡持有国家级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视为合格;持有云南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截止时间:2014年3月31日。

5、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96号)文规定,报名时每名考生交费180元;体检时请带一张半寸照片统一到宣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时间从2014年4月13日到4月26日止。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我们将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把好教师入口关,宁缺勿滥。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证书。

宣威市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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