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84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春季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14〕1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决定面向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开展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南省定安县内,截止2014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参加春季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4年3月20日至6月2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二)选择认定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不允许跨机构认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市县教育局(即定安县教育局);本县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三)现场确认
1.定安县教育局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24日—6月24日(正常上班时间),定安县教育局组织人事股办公室。
2.具体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处查看,或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63831818,联系人:程老师。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3)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7)《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体检时间3—6月(规格为A4纸双面打印,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A4纸,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以上(2)—(8)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1)中。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现场确认材料审核,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进行认定,证书发放根据教育厅安排另行通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海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