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开始,请有关考生注意本市招考办的通知和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以免错过申请时间。
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仍按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辽宁省普通高校招生加、降分照顾录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暂行规定》(辽招考委字[2006]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加、降分项目审核负责部门及具体办法如下:
一、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的项目: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
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二、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的项目:
1.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签订《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申报录取照顾资格承诺书》(以下简称《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的。
2.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填写《辽宁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省级优秀学生考生申请高考加分登记表》并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登记表》经县(区、市)、市教育局初审盖章后,市招考办汇总(加盖公章)一并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统一送省教育厅进行最终审核盖章。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加分投档,须由省级民政部门对其入伍证明、服役证明、退役转业证明、是否安置工作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具考生是否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退役军人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考生须持省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身份审核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是否安置工作证明、服役期间获奖证明(二等功还包括嘉奖令)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招考办登记(须含考生号信息),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2.烈士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由考生或其父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子女的证明材料。考生持市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到市招考办办理高考降分投档的资格审核手续,登记时,考生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四、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最终审核的项目: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归侨考生须持本人归侨身份的证明材料;归侨子女须持能证明归侨与子女关系的户口本,父亲或母亲是归侨的身份证明材料(如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身份证或户口本上有记载或本人档案有记录并附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等材料;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须持能证明华侨与子女关系的材料(原户口本或公证子女关系的材料),由当地使领馆认证的父亲或母亲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材料(如定居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初审手续,各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于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五、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的项目:台湾省籍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六、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的项目:获得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获得市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符合条件的考生申请高考降分投档,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申报,县(市、区)综治办初审后报市综治办,市综治办审核后报省综治办,省综治办进行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七、高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包括以下考生: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3.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干部、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团员的应届毕业生;
4.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
属第1条和第4条所列情况的考生在提交相关材料时,须签订《申报照顾录取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准确的。
八、体育竞赛优胜者申请高考录取照顾,审核办法另行公布。
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请,未按要求提出申请的考生一律不予认定和公示。所有享受加、降分等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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