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段)与法律专业(本科段)课程顶替表
来源: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 阅读:1220 次 日期:2014-03-12 1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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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  
2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3 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4 249 国际私法 4 249 国际私法 4  
5 226 知识产权法 4 226 知识产权法 4  
6 230 合同法 5 230 合同法 5  
7 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8 15 英语(二) 14 15 英语(二) 14 公共外语,任选一门
16 日语(二) 16 日语(二)
9 247 国际法 6 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10 924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4 5680 婚姻家庭法 3  
11 925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3 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见说明1
926 司法鉴定概论 4
12 229 证据法学 6   除“公证与律师制度”外的其他选考课   见说明2
13 224 律师执业概论 5
14 993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3
15       227 公司法 4 见说明5
16       167 劳动法 4
17 10210 律师(本科)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10232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总学分     70及以上     66及以上  

 

加考课程顶替关系
律师专业(本科段),C030108 法律专业(本科段),C030106 备注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5677 法理学 7 5677 法理学 7  
2 917 民法原理与实务 7 242 民法学 7  
3 918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7 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4 919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7 245 刑法学 7  

说明: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和“司法鉴定概论”为律师专业的二选一课程,通过其中任何一门可顶替法律专业的选考课“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已通过的“证据法学”、“律师执业概论”或“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课程,可分别顶替法律专业除“公证与律师制度”外的9门选考课程中的一门。

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序号11-14通过三门课程即可,其中序号11为二选一课程,不得同时选择。

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劳动法”、“公司法”为法律专业必考课。

原律师专业(本科段)考生免考外语者,按律师专业本科毕业,须加考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4门课程,且不授予学位;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已通过免考外语的劳动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课程可以分别顶替相应的必考课和选考课,其免考外语应按法律专业要求加考,即须年满35周岁及以上,加考4门选考课,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且不授予学位。

非法学类考生如按法律专业(本科段)毕业,加考课程不足的,需加考宪法学(05679)课程。

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上述专业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上述顶替关系只适用于这两个专业,如需免考其他专业的课程时,请按实际考试的课程进行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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