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二、试卷种类与结构
1.试卷种类:
中学类(含中专):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小学类(含幼儿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每份试卷含:⑴试题卷;⑵答题卷。
2.试卷结构:
考试时量:12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
知能层次的比例是:识记30%,理解50%,应用20%。
题型的比例为:选择题30分,填空题20分,简答题30分,论述题20分。
三、考点
1.考生可在开考前一天下午4:00—6:00到考点熟悉情况,方便赴考时顺利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
2.考试期间,考点(考试区域)实行全程电子监控与封闭管理。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四、考程信号
每场考试的统一信号为“三铃四哨”,考点通过校园有线广播系统同时进行语音提示(界限哨不进行语音提示)。
考试的统一信号为:
三铃:
预备铃——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
开考铃——考生开始作答;
终了铃——考生停止作答退场。
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钟,主监考当众启封试卷;
发卷哨——考前5分钟,监考员开始发卷;
界限哨——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室考试;
提醒哨——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每科考试终考前30分钟内,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室,不发统一信号,时间由主监考掌握。
五、考室规则
考生应遵守考室规则:
1.考生在每科开考前预备铃响后,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查验。考试期间,如考生未携带身份证或准考证,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可以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参加考试。
2.考生进入考室,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除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圆珠笔、橡皮、垫板外,不得携带其他任何物品。不准携带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内设置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室内不准相互传递文具用品等。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终端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进入考室。
3.考生接到试卷后,如发现试题卷、答题卷与本堂考试科目不符,或字迹模糊等印刷错误,应及时报告监考员。若涉及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答题前,在答题卷上规定的位置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卷上的注意事项,发现错误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4.开考铃响后,考生方可答题。开考15分钟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终考前30分钟内方可离开考室。
5.答题时请注意题号顺序,答案只能写在答题卷本题区域的范围内,否则,答题无效。凡答案书写在试题卷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签字笔和圆珠笔,保持卷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卷折叠、弄破。禁止在非答题区乱涂乱画,禁止在答题卷上作任何标记。
7.考生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卷,不准将试题卷、答题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室。
8.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根据统一指令起立,按试题卷在上、答题卷居中、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整理好,按照统一指令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并在考点指定的地方等候,待发出离开信号后,方可离开考点。
六、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当场科目考试的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警戒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题卷、答题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题卷、答题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按考试作弊处理,考生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务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各科目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考生以违纪、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七、成绩发布
1.考生考试成绩通过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公布(公布时间为10天),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对社会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码和有关密码查看本人的考试成绩。
2.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由考生本人在成绩发布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教育局申请查分(不受理查卷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发给《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八、相关日程安排
⑴准考证领取:3月9日—13日
地点: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基地,电话2883656
⑵考试时间:3月15日
地点:郴州市苏仙中学
⑶成绩公布:3月25日
⑷申请查分时间:3月26—28日
地点: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基地,电话2883656
⑸教育技能培训报名:3月27日;
教育技能培训3月27日—4月4日
地点: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基地,电话2883656
⑹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领取时间:4月15日
地点:郴州市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基地,电话2883656
郴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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