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 阅读:1133 次 日期:2014-03-08 0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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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对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1、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卫生部门的合作,依托卫生部门的技术、人力、场地和器材等条件,配备体检设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切实把体检工作抓好、抓实,确保体检信息不漏、不错,真实可信。

2、认真做好参检医师的选聘、培训及纪律教育。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各地在体检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参检医师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工作纪律和体检标准等,统一、规范体检程序和检查方法,克服经验主义和麻痹思想,杜绝违纪舞弊行为,确保体检结论准确无误。对在体检工作中的违纪舞弊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3、建立健全体检工作责任制。各参检医生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和程序,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表,并对本人所检查项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特别要求医生的书写要字迹工整,医院盖章要清晰。

4、规范体检工作程序。各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体检表中规定的项目组织体检,避免在体检中出现差错,杜绝不规范行为。在体检过程中,必须组织专家抽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防止错检、漏检,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审定,必要时可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带考生到江西省人民医院进行体检,做出最终裁定。

二、体检标准

1、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以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上文、函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高中生之友》高考天地版第四期)。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2、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者(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B超复查诊断肝部弥漫性病变者(脂肪肝除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报考军事院校、国防定向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公安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按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执行。

三、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安排

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有关通知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通过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四、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要求

1、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可以免予外语听力测试。考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招考办于4月30日前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

2、经批准免予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3、经批准免予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在答题卡外语听力部分填涂答案一律视为无效。其外语成绩的计算依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教学司〔2002〕30号)按下列公式换算:报考普通高校本专科考生的分数(成绩)=考生笔试项目分数(成绩)×1.25。

五、体检信息采集、核对及上报

1、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体检信息表,由体检医生和主检医生直接在体检信息表的相应方框内填写数字代码和涂黑方框,省教育考试院通过光电扫描仪进行采集,体检医生须认真阅读体检表上的填涂说明,规范填涂,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中学(报名点)要协助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部门组织考生参加体检。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不得空白。体检医院要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表的移交和保管,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表。体检时体检医师应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

3、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20日前结束。可适当延长,但最迟须在4月30日前结束。5月13日之前将体检表上交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考生6月初登陆江西教育网(www.jxedu.gov.cn)或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xeea.cn)可查询本人体检信息。

4、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体检医院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审核,信息处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5、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逐个检查、验收考生体检信息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

六、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招考办于3月20日前,将本市所辖县(市、区)机构的体检工作日程安排,报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届时,我院将组织人员赴有关县(市、区)巡查。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3月4日

附件:教学〔2003〕3号

教学司函〔2010〕22号

教学厅〔2010〕2号

人社部发[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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