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加分暂行规定
来源:海南省考试局网 阅读:1175 次 日期:2014-02-20 1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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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引导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依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减少照顾项目、降低加分分值、促进教育公平、维护录取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三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毕业学校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四条 烈士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五条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20分投档。

第六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考生, 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七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八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九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一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三条 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四条 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六条 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七条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八条 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九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 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二十条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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