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交通拥堵
来源:易贤网 阅读:4373 次 日期:2009-12-26 09: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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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管理的作用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是现代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实现城市和谐,必须把强化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区作为一项具有基础和长远意义的工作来考虑。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使社会管理成为和谐社会的一层“保护网”。十七大报告论述如下:

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上段表述,可以看出社会管理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而社区管理问题,是这一主题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社区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单元,也是城市功能的基本载体。社区发展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反映城市管理与发展的水平和质量。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社区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性职能、企业的社会性职能均向社会转移,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趋集中在城市社会的基层——社区。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培育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意识,让居民认同社区、归属社区。

(二)目前我国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1.体制不顺,权责不明

按照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社居委)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社区居委会不仅仅是“协助”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更是具体的操办者和执行者。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强调“工作向社区延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简单地把工作推给了社区、,相应的职能、权力却没有明确,这些工作逐渐成为了社区的“分内事”,并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随意对社区发号施令,把本属于自己干的事交给社区代劳,并且无资金补助,社区工作人员忙于应付,无暇履行好服务群众的职责,群众反响较大。此外,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好与坏应由居民或居民代表来考核、评价,而担当指导角色的政府部门主要是提建议和意见。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致使社区工作不是面向社会,而是面向政府。

2.经费不足,设施不全

目前社区委员会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经费不足给社区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困难,如为居民办实事的资金没有保证,开展各种创建活动所需的资金很有限。虽然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财政承担且基准较低,但福利完全得靠自己解决,更不用说办公经费了,甚至相当多的部门只下任务,不给经费或象征性给点,使社区居委会既要干事又要贴钱。一头是经费来源的不足,一头是经费负担太重,这就在资金上制约了社区工作活力的增强。

3.居民参与不足,共建意识不强

我国《宪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成这样一个组织,需要社区全体居民的积极参与才行。然而目前城区社区居委会承担更多的是协助政府工作的责任,行政化、衙门化特征显著,为居民服务少了,与机关部门和街道部门近了,与居民群众远了,人们普遍看不到居委会与他们切身利益有什么关系,居民对居委会的认同感较差,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好像是油和水的关系,不很融洽。甚至有些居民还把居委会工作人员称为“收费员”,看到他们上门干脆闭门不理。各社区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上也都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和要求。如果长此以往,社区自治将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社区居委会将面临边缘化的危险,甚至会逐步萎缩。

4.管理理念不正,管理方式不佳

社区制与过去的单位制、街居制有所不同,从管理理念上来说,它强调以居民为主,以人为本,关注社区居民的物质利益、精神文化、政治参与、生活交往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日常事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但目前城区社区居委会的不少干部对自身的定位较多地停留在“政府派出机构”的理念上,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以服务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因而在社区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方面还有待改进,如社区管理目前更多地依赖行政控制而不是强调居民参与和社区自治。

5.社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社区建设中的一些做法与原有法律规定和政策相冲突,或缺乏法律依据。一是社区的定位、驻社区单位在社区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推进社区干部职业化、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职能等涉及法律依据问题,需要在《居委会组织法》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村改居后原村委会的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社区规范调整后,居民小组划分原则和居民代表产生的办法以及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和报酬,等等,现有的法律已不能作出圆满回答。三是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需要规范,建议国家尽快立法。四是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在基层由于部门协调难度大,落实较为困难,建议国家出台有关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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