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鹤岗市卫生局网 阅读:3478 次 日期:2014-01-11 1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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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具备第1条即可):

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提供任现职期间反映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2、参与完成过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提供结题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符,至少要在省内推广应用;申报时要求提供专利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说明书、5所单位(至少1所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或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出具产品使用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较高水平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其中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上述要求2篇论文即可。

2、作为主编、副主编(合计排名前五名)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且本人参加编写部分3万字以上;其中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上述要求2万字以上即可。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提供任现职期间反映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的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提供结题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相符,至少要在省内推广应用;申报时要求提供每项专利的专利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说明书、5所单位(至少1所单位为三级甲等医院或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出具产品使用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主编、副主编(合计排名前五名)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且本人参加编写部分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科技类医学专业学术期刊”是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医(药)学专业学会或各省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分会主办或主管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各省所属的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主办的学报。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专著或译著”是指:按国家通用标准正式出版,通过登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可以查询到的较高学术水平的医药卫生专业著作。申报材料时要求提供登录“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的“版权页”(“打印格式”、“书目详细”两个页面);异地印刷的“专著或译著”,还应提供“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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