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学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
来源:易贤网 阅读:4860 次 日期:2009-12-25 17:36:20
温馨提示:易贤网小编为您整理了“幼儿教育学基础第四章第二节:幼儿和教师的相互关系”,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幼儿是幼儿园教育的对象。幼儿园教育主要是在教师与幼儿间展开的。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如何,直接关系着幼儿园教育的质量。而教师和幼儿是否能建立良好关系,关键在于教师能否正确地看待幼儿,即是否树立了正确的儿童观。

一、儿童观

(一)什么是儿童观

儿童观是指对儿童的人呢是、看法以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观念之总和,简言之,就是社会或成人怎么看儿童,把他们看成是什么样的存在。对儿童的看法不同,对儿童的态度、教育的方法也随之不同。儿童观对幼儿教育的影响是巨大的。没有正确的儿童观就不可能产生优质的幼儿教育。

(二)儿童观的变化和对幼儿教育的影响

儿童观随着时代的变化在不断发展,而每个时代的幼儿教育与当时儿童观的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欧洲古代和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认为儿童仅仅是父母的隶属品,他们是带着罪恶来到人世的。在那个时代,儿童自身的特点和价值是完全被忽视的,更谈不上有独立的人格。因此,他们可以随便被杀掉或抛弃,打骂、体罚儿童是那时教育的特点。

现代儿童观认为∶儿童是与成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尊重他们的能力和个性,应当为他们创造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这一儿童观的新发展带来了20世纪中、后期儿童教育令人鼓舞的发展,特别是教育观念的深刻变化。为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发展权,教育不仅在量的方面飞速扩展,而且在质的方面日益优化,确立了现代儿童教育民主化、科学化、个性化的发展方向。

幼儿与教师的相互关系

教师与幼儿的相互关系是影响教育效果的最重要的因素。基于上述的儿童观,可以从两个侧面来理解这一相互关系的特点。

一个侧面是从社会大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都是社会的基本成员,其相互关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尽管幼儿年幼弱小,但这丝毫不影响这一平等关系。这种平等的社会成员关系是幼儿园所有人际关系中首要而基本的关系,是幼儿和教师相互关系的基础。因此,把幼儿仅仅视为纯粹的“受教育对象”,看不到他首先是一个“人”,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幼儿年龄小、不懂事、各方面都很薄弱,就认为他们低一等,可以专制地对待他们,也是不对的。正因为此,教育中严禁体罚,不准侮辱幼儿人格,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反对专制的教师中心。

另一个侧面是从幼儿园小范围来看,幼儿和教师的关系是“师生关系”。社会保障幼儿地位和权利的责任具体化为教师的义务和职责,教师成为幼儿生存、发展、学习等权利最主要的维护者,幼儿则是被保护者;教师作为成熟的社会成员,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教育者,幼儿是身心均不成熟的、正在发展中的社会成员,是受教育者。在这个意义上,教师和幼儿又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不认识到这一点会导致教师的失职,导致教育上的放任自流。

上述教师与幼儿关系的两个侧面是对立统一的,前一个侧面要求教师尊重幼儿;后一个侧面则要求教师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教育幼儿的责任。只有尊重幼儿的教育才是真正的培养“人”的教育;而离开了对幼儿的教育和保护和尊重幼儿又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如何将这两个侧面加以最恰当地统合,是建立良好的教师与幼儿关系的关键。

在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教师始终要尊重幼儿,以民主、平等、充满爱心的态度,对每个幼儿认真地进行教育和指导。不管什么活动,无论其形式多么新颖,内容多么丰富,教师的教法多么艺术,只要没有以教师与幼儿之间正确、良好的关系为基础,就不能算是好的活动。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易贤网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易贤网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