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灾后心理危机干预
来源:易贤网 阅读:3482 次 日期:2009-12-20 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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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概述

精神医学范畴的心理危机是指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使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尤其是出现了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难以克服的困难,以致使当事人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焦虑,以及植物神经症状和行为障碍。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则指对处于灾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及时给予有效的心理援助,使之尽快摆脱困境,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在一些国家已广泛开展,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尝试,首次开展这项工作是针对1994年的新疆克拉玛依大火事件,以及其后的洛阳大火和石家庄爆炸案等事件。2002年4月17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残联联合下发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首次明确将受灾人群列为重点人群,提出“各省要加快制定《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人员、组织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近年来,随着我国救灾理念的更新、救灾能力的增强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强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全方位地救助灾民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其中“心理援助”即指心理危机干预。同时,一些省区市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如2004年5月,浙江省“杭州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正式成立,成为全国首家“政府牵头,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全面实施”的政府机构。2004年11月上海成立了首家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开展免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北京回龙观医院下属的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与研究中心在2004年还创办了全国首个心理危机干预网站。2007年1月,广东成立了心理危机干预联盟,旨在打造完备的心理危机干预快速反应机制。2007年《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颁布,也是国内首个较为完善的心理危机干预行动方案。

(二)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必要性

1.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是人道关怀的具体体现

灾难,尤其突发性灾难发生之后,会造成灾后特定的心理后果,医学上统一称之为“灾后综合征”,也叫应激反应。灾难事件发生后所造成的心理危机,不但危害大,而且涉及的范围广,持续的时间长,每一个见证灾害的人可能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心理危机干预不能及时跟上,一些心理承受力差的人就可能出现急性应激反应,即面临应激情境或遭遇应激事件出现的一系列心理、生理和行为的改变。如果在一个月内还未恢复,就会转变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急性应激实际上是灾害发生后几乎立即出现的心理反应,通常持续几小时到几天便迅速恢复,但心理危机干预十分必要,否则就可能出现严重后果。而创伤后应激障碍不是短期就能治愈的,如果不积极治疗,可能会影响几年、几十年,甚至伴随其一生。唐山大地震之后20年,一批心理卫生工作者对当年的受灾人员进行心理调查,结果发现,几乎所有的人当时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称为“急性应激障碍”),有些人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地震所造成的心理阴影(称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总之,受灾者非常需要关照,我们要通过心理危机干预这种人道关怀来抚慰他们。

2.灾后心理危机干预是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心理上的和谐。因而社会的和谐与社会每个成员的心理和谐有着密切关系,保持人们的心理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可以说,和谐的社会心理向社会释放的是向心力,不和谐的社会心理带给社会的是离心力。经历一场特大灾难刺激后,心理素质再强的人,都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如果不进行心理引导,他们就会沉浸在伤感中无法自拔,这将间接导致社会上忧郁、自杀倾向的心理疾病患者增多,对全民心理健康很不利。根据相关研究资料显示,人群经历灾难后各种心理障碍的发生率平均增加17%,除创伤后应激障碍外,最常发生的还有抑郁障碍和其他焦虑障碍;受灾人群中,发生酒精依赖的占35.5%,发生药物依赖的占22.9%;灾难还使受灾地区的自杀率明显上升。另外,有些人还有可能产生孤独无助感,一直无法释放的压力会扭曲心理,有的人会铤而走险,危及社会安定。及时对受灾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能够体现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核心理念;努力做好受灾群体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救援工作,能够促进受灾群众的心理和谐,维护好人民的利益,从而能够增强受灾地区的发展活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我国目前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心理危机干预属于一个新兴的学科,缺少专门的研究机构和应用机构,在世界上还处于中下水平。心理危机干预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探索在我国都处于起步阶段。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我国在1994年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1998年长江全流域及松花江和嫩江的特大洪水、2000年洛阳“12·25,,特大火灾、2003年的SARS危机中,都有心理危机干预存在,但这些心理危机干预是零碎的,也是被动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保灾难后心理精神卫生问题的解决,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实施了《精神卫生法》。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卫生部在《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中都曾经提及要进行心理救助服务,但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以来,数易其稿,经过长达20年的反复调研、修改和专项技术研究,征求意见稿才刚刚形成,尚无明确的出台时间。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也没有正式的心理社会救援体系,也缺乏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组织机构。总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条例对心理危机干预的机构进行确认,没有一个政府机构将突发公共事件之后的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其职能范围,更没有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事务,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远未达到机构化。

2.认识上存在偏差

在我国,心理危机干预在灾难救助中的深远意义并不被很多人熟知。人们对心理危机干预普遍存在认识误区:

(1)认为物质帮助和金钱的赔偿可以代替一切,心理危机干预没有必要。现实的情况是,事故善后赔偿工作一结束,也就表明事故处理的结束,根本不太重视遇难者家属及其亲人的心理创伤。

(2)认为时间会冲淡一切,心理危机干预是多此一举。很多人认为时间会改变一切,随着时间的推移,灾民们的痛苦会减少,最终消失。但是,我们是否能真的体会到孩子失去父母、老人失去儿女那种精神上的创痛呢?

(3)认为心理危机干预是无用的“马后炮”。目前很多人还不能接受心理危机干预的帮助,认为事故已绎发牛,给点心理安慰没有用处。

(4)认为接受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治疗精神病。许多人虽然已有明显的抑郁症特征,但讳疾忌医,不愿接受心理危机干预。中国人的面子观念根深蒂固,不愿将伤心事向他人倾诉,有些人即使意识到自己的心理有问题,也不愿意去找心理医生。

(5)认为心理危机干预是普通的安慰。钱财的救助往往是短期内就可以见到成效,而心理救助关系到当事人未来生活,需要长时间才能显现,在一些灾难发生后,心理危机干预被认为是普通的安慰,任何人都可以做,从而使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只停留在形式上。

3.心理治疗人员匮乏

灾难后的心理危机干预不同于一般的心理咨询,是专业性和艺术性要求很高的一项任务,因而对医师的要求非常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方能胜任。我国自然灾害、人为灾害频发的国情和为数较少的心理治疗人员根本不成比例。根据国务院《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的规定:“发生重大灾难后,当地应进行精神卫生干预,并展开受灾人群心理应急救援工作,使重大灾难后受灾人群中50%获得心理救助服务。”与这个目标形成明显差距的是精神科医生全国目前仅有不到15000名,而在这仅有的15000名精神科医生中,掌握危机干预专业知识的还不足1/3。相对于平均每年2亿以上受到各种危机事件影响的我国人群,能直接提供的服务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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