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2013年全省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海南州教育城域网 阅读:5905 次 日期:2013-11-21 1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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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教育局,省属大中专院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794号)要求,现就全省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的职称工作体系;注重落实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中的自主权,不断创新完善教师评价机制,为提升我省教师队伍素质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持。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控制申报推荐数量

各地、各校在开展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严格控制申报人员数量。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按照岗位空缺情况,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严格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5%以内申报(各地、各校也可根据本地区、本校实际岗位空缺情况缩小比例申报,待聘人员较多、评聘矛盾突出的地区可暂不组织申报、评审);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30%的,原则上不再申报推荐。

各州(市)上报本地区教师职称评聘情况汇总统计表和分县统计表并附电子版,省属大中专院校以校为单位填报教师职称评聘情况统计表并附电子版(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为准,式样见附表1)。

对在玉树抗震救灾、重建援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今年职称申报推荐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1.试点地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我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西宁市、海北州及省直部门所属学校及教育机构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副高级以下职称的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部共同安排,另行通知。

2.非试点地区。继续执行《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青教人[2008]59号)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3.2013年,西宁市、海北州及省直部门所属学校不再开展“小中高”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非试点地区仍实行全省统一结构比例控制指标的办法开展“小中高”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指标分配数额另行通知。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平均每年应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应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其中,公需科目的学习不超过规定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或认定职称时,须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关于论文审验要求

各地、各校在开展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对载有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论文的期刊进行审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论文要求等仍按《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青教人〔201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时间安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育教学机构要按照统一工作进度、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第一阶段(11月20日—12月15日)组织申报和审查推荐。

(一)2013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发表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各类证书取得的时间均为2013年9月30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前。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要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一式2份;《青海省教育系列拟晋升职称人员师德及教学水平考核表》(式样见附件4)一式1份;《青海省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评审简表》一式6份、统一使用8K纸(式样见附件5),中小学以州(市)为单位、大中专院校以校为单位分装,其中1份要装入个人申报材料袋内;填报《青海省教育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册》、《青海省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花名册》(使用EXCEL格式、式样见附件6、2)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3.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和计算机、外语合格证书及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各类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须报原件(无需复印)。

4.申报材料包装盒应规格统一、耐用,封面必须注明申报人姓名、所在地区、单位、从事专业(学科)、申报的职务等基本情况。

5.申报材料根据评审权限按有关程序分别报送有关评审部门,送审前应在规定范围进行公示,并报送公示情况说明及《青海省教育系列拟晋升职称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式样见附件3)1份。

第二阶段(12月16日—1月20日)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中,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肃纪律,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核心作用。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共同研究解决,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阶段(1月21日—1月30日)审批和总结。

评审工作结束后,教育系列各级评委会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的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对来信来访要认真核查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并及时将公示结果向各级评委会反馈。根据审批权限,将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校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严格控制申报比例,严把推荐审核关,切实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进行申报。由我厅负责组织评审的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全面把握申报条件及评审条件,切实加大对申报人师德和教育教学能力、业务水平的考核力度,避免和防止只重论文、资历,忽视教育教学实绩和专业水平的现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要逐级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对虽符合评审条件有关条款,但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学态度不端正,工作敷衍,忽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师生评价差的,坚决不予推荐。师德和教学考核要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和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及解释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精心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要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大监督力度,继续执行逐级公示制度,申报材料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时,内容要具体、详实、准确(式样见附件3),确保评审工作客观、公正。要注重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青海省教育系列教师职称评聘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教育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花名册

青海省教育系列拟晋升职称人员情况公示一览表

青海省教育系列拟晋升职称人员师德及教学水平考核表

青海省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评审简表

青海省教育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册

青海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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