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衡水市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通知
来源: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909 次 日期:2013-11-15 1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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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

为做好2013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学生村医”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1]4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名额

2013年全省招募大学生村医名额不超过1000名。各地招募岗位及数量由各设区市、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集并发布。

二、招募对象

201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表现突出、自愿报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学生村医。

三、服务部门

乡(镇)卫生院并联系重点村医疗卫生机构。

四、服务内容

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乡村医生,协助重大灾情医疗救助、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健康档案建立和常见病、慢性病管理等;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还可以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

五、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满后自谋职业,不再继续服务。

六、组织招募

招募工作由各设区市、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11月上旬发布招募公告。

(二)组织报名。符合招募报名条件的人员,于2013年11月12日至15日到各设区市、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2013年河北省大学生村医报名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报名时填写《2013年大学生村医志愿者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三)选拔招募。选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结合“属地优先、服务期满考核优秀优先、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招募人选。2013年11月20日前将人选向社会公示7天,11月28日前将确定人选报省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大学生村医与县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办公室签定《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于2013年11月30日前上岗服务。

七、有关待遇

大学生村医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期间内,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服务期间,大学生村医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乡镇,参加服务所在乡镇的党团组织生活。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自主择业,档案关系随择业情况按相关规定转移。

八、经费保障

大学生村医服务期间的工作补贴、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其中,省直管县省级负担1/2,县级负担1/2)。不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确保“大学生村医”计划顺利实施。

九、日常管理

各地要将“大学生村医”计划纳入“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项目管理范围,确保大学生村医享受国家基层四项目人员服务期满就业服务相关政策。人社、医改、财政、教育、卫生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人社部门负责招募工作;医改办负责“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教育部门负责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大学生村医日常管理工作。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大学生村医的工作岗位、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要及时检查大学生村医在岗情况,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大学生村医,不得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严禁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借调使用和擅自调整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大学生村医擅离服务岗位、冒名顶替或出现安全健康情况的,服务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人社、卫生部门。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处分。大学生村医的考核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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