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来源: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 阅读:3804 次 日期:2013-10-16 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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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1.河北省自2014年4月份自学考试开始,所有科目将实行网上评卷,考生答题方式产生很大变化: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不得在试卷上作答;必须携带2B铅笔、0.5mm黑色签字笔和橡皮擦参加考试。详情请于12月报名时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参阅《考生答题须知》和《答题卡规范化作答示例》。2.专业代码前标记“#”专业为停考专业,自2014年下半年起,这些专业不再安排原考试计划的理论课程考试,考生可根据顶替关系,参加相应顶替课程考试;停考专业考生办理毕业手续时间截止到2016年底。

一、报考专业

详见本简章《2014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进行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

2.社会考生报名需从“社会考生报考入口”点击进入系统,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直接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受限课程先直接进行网上报名,不进行网上支付,然后在报名期间内到委托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并缴纳报考费。

3.高校及中职中专在籍学生报名需从“在校学生报考入口”点击进入系统,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课程和委托开考专业的受限课程均需先直接进行网上报名,不进行网上支付,然后在报名期间内到本校报名点进行信息确认并缴纳报考费。

4.在校学生报名时,自考新生的身份信息将通过学信网进行比对验证,考生只有输入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才能进入“在校学生报考入口”报考。因系统有记忆功能,若考生输入错误信息将影响报考。已经毕业的学生只能进入“社会考生报考入口”报考。

5.报名系统网上支付环节通过“易宝”进行。自行进行网上支付的社会考生须在报名前,办理相关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易宝”支持的银行卡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和兴业银行等。网上支付过程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拨“易宝”客服电话010-59370500。

6.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原来报名信息中填写的15位身份证号码,报名时需由考生自行改为18位号码,但身份证号码中本人的出生年、月、日号码不能更改。

7.考生报名时,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必须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书上,照片要求:近期、蓝底、免冠照片、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宽为48x33mm),无图像信息的考生将无法完成报名流程。

8.考生报名时,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所报课程和所选教材不能更改。考生确需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和图像信息的,须在报名期间向所在设区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市自考办签署初审意见,报省自考办审批后做统一修改。在籍考生信息仅限更改一次。

9.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支付报考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冀价行费【2012】3号标准执行。考试缺考者报考费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20日,每天8:00-22:00。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27日,每天8:00-22: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各设区市自考办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组织考试。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电子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

2.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3.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4.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考核安排详见本次公布的《2014年4月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5.考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的考试(考核)。

6.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考生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附件一:理论课程安排.xls

附件二:实践课程安排.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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