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来源:阿克苏地区教育网 阅读:1106 次 日期:2013-08-17 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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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体检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内容执行。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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