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总体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44号)及《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党政群直属(含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3]24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关于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复审及专业测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对进入专业测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二)进入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于2013年8月20日(周二)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科大楼(A座)八楼学术报告厅进行资格复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0号,应聘人员可乘坐2、21、27、31、37、4、52、53、54、55、61、62、63、66、72、85、86、88路公交车到“内蒙古医院”站点下车)。
(三)进入资格复审递补的应聘人员于2013年8月22日(周四)上午8:00-11:30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人力资源管理处进行资格复审。
(四)资格复审时须携带:
1.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必须登陆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各一式二份)。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资格复审通知书》、执业资格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张一寸彩色近照、硕士研究生除携带以上材料外须携带第一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本人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论文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测试资格。
2.户籍在集体户上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本人户籍页复印件,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确认;区外内蒙古生源毕业生还须提供有本人户籍注销页的家庭户口簿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
3.招聘岗位要求应聘人员具有工作经历的,应聘人员须提供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具体工作岗位、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提供工作(服务)单位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应聘人员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应聘人员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岗位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或服务开始日期)、考核合格(或考核初步意见)的证明。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应聘人员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或花名册)、储备协议以及2年储备期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表。退役大学生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及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论文内容是否与所报专业相符。未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医院说明理由并由本人签字,同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隐瞒在读大学生或研究生或试用期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列入行政和事业正式编制)、未满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公务员等真实身份以及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证明的,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六)对应聘人员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等情况致使专业测试名额空缺的,由招聘单位从该岗位(达到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上)未进入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并电话通知递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专业测试,同时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格复审合格后由医院发放专业测试准考证。
二、专业测试
(一)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于2013年8月24日(周六)(分为上、下午)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科大楼(A座)八楼学术报告厅进行专业测试,具体时间、所需携带证件及相关事项在准考证上注明。
其中:报考“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岗位及蒙汉兼通定向岗位”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还需于2013年8月23日(周五)上午9:00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科大楼(A座)七楼多媒体教室进行相关蒙古语专业笔试。
(二)应聘人员须提前1小时到指定地点报到,由工作人员检查核实身份证、准考证后入候考场,进入候考场应聘人员必须关闭所有通讯设备。凡在专业测试开考后未报到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专业测试资格。应聘人员在侯考期间不得询问专业测试题和擅自离开侯考室,去卫生间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的,一律按违纪处理,取消其专业测试资格。
三、其他事宜
应聘人员要保持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临时通知有关事宜。
四、联系电话及举报电话
(一)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处:0471—6620245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举报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471—69449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0471—694635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0471—66206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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