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2013年征兵公告
来源: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2253 次 日期:2013-07-26 1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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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今年征兵从8月1日开始,9月1日批准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现就汕头市2013年征兵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历要求。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男青年,非农业户口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青年,为高中应届毕业生、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大学在校生;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符合条件的可以征集。

二、年龄要求。男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可放宽到21周岁,在校大学生、高职(高专)和本科毕业生分别放宽到22、23、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女青年,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在校大学生放宽到年满20周岁,大学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周岁。

三、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男青年报名方法。7月25日至31日,男青年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民兵营或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应征;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既可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也可以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报名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证明)。

五、女青年报名方法。7月31日18时前,有参军意向的女高中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大学应届毕业生,自行上网报名(网址http://zbbm.chsi.com.cn)。

六、征兵程序。按照宣传发动(7月24日前)、报名应征(7月25-31日)、体检政审(8月1-25日)、审批定兵(9月1日前)、交接运输(9月5日开始)的程序进行。

七、优待安置政策。①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区县政府发给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庭每年每户按区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100%发给;城镇义务兵家庭每户每年7000元。②义务兵退役后,地方政府给城镇籍退役义务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按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100%发放),给农村籍退役义务兵发放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按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③士兵退役后,招收基层公检法单位人员时优先录取,还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八、已被大学录取的大学新生参军优惠政策。已被大学录取的学生可以在户籍地报名应征,批准入伍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并享受国家学费资助政策。

九、在校大学生参军优惠政策。除享受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有保留学籍、复学、适当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每人每年最高6000元。

十、大学应届毕业生参军优待政策。除享受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①优先参军、优先选拔使用、考研升学和就业安置优惠。②取得全日制本科和学士学位,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年龄不超过26周岁,被评为优秀士兵或先进个人,三本毕业还应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评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可以直接提干。③可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校培训,专科生可参加全军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进入军校培训。④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学年补偿、代偿学费最高6000元。 (此公告解释权归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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