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理工为主,工理文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211工程”和“985工程”学校。现隶属工业和信息化部。学校成人教育的学习层次有专科、本科、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学习形式为业余和函授。
第三条2013年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拟定招生总计划2657人,其中高中起点专科693人,高中起点本科294人,专科升本科1670人。
第四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学习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位规定者,由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成人教育招生部门直接面向社会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
第六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各有关省级教育考试院监督。举报电话:010-68912257。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校设立由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简称:“学院成招办”),是学校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成人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函授站协助学校在函授站属地开展招生宣传。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九条学校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不招收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
第十条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一条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详见各省市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及学校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包括符合文化课免试录取条件的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条件之一。艺术类之外的其他考生不需加试专业课。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省级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考生的照顾条件请见招生地区成人教育招生简章。学校接收各类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
第十五条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学习年限和上课地点:最短学习年限专科和专升本为2.5年,本科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起在原规定基础上最多延长2年。业余班学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 周五的晚上和周六、日的白天,北京的上课地点分别在校本部中关村校区和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函授学习时间以当地函授站的教学安排为准,上课地点在指定的函授站。
第十七条学费标准:业余班学费为:2030元―3080元/学年•人(艺术类专业为:3828元/学年•人),函授学费为:1300元-3450元/学年•人。学费标准严格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专升本考生要进行资格认证,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成招办位于中关村校区内继续教育楼331室。
咨询电话:010-68913146, 68918936
电子邮箱:blgmytt@163.com;
本校网址:www.b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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