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招聘政策问答
来源:上海仲裁委员会网 阅读:802 次 日期:2013-07-10 1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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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是指在上海仲裁委员会内部的辅助工作岗位上工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内部工作的正常运作起协助、保障作用的人员。

辅助人员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雇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雇员公司的派遣员工,接受派遣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从事辅助岗位的工作。雇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辅助人员提供劳动人事方面的派遣服务;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岗位的用工使用。辅助人员在岗工作期间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使用。辅助人员不属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事业在编人员,不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待遇。

2. 被录取为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为事业编制?

答:不可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必须另行参加经上海仲裁委员会通过公开程序进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招录考试。

3.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岗位有哪些?主要从事什么工作?

答:辅助人员岗位目前设有五种岗位,分别是:程序辅助事务员、发展业务助理员、档案管理助理员、后勤管理助理员和前台接待员。具体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4. 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岗位工作时间如何规定?是否需要加班?享受何种待遇?

答:辅助人员岗位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辅助人员加班的,将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5.对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薪酬有何规定?

答: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薪酬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经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辅助人员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待遇,根据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试用期收入为2640元/月,试用期转正后3300元/月,以上收入为税前收入,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新录用人员合同期不少于两年,试用期不少于两个月。签约后,由雇员公司按本市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及单位应承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 本次辅助人员的具体招聘对象和报名条件?

答:本次辅助人员的条件见《招聘公告》,具体为:

1、具有上海市户口,无违法违纪记录;

2、年龄18至28周岁(自公告发布日起);

3、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后,还需满足各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要求,内容详见《岗位说明》。

7.辅助人员的招聘程序有何具体规定?

答:招聘程序具体包括报名、初审、考试、体检和综合考察、签约。

报名:本次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具体报名网站详见《招聘公告》。

初审:网上报名者的报名信息经初审后,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本人参加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综合测试、面试。笔试内容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和要求确定;综合测试是以计算机问答的方式进行选择测试。通过笔试和综合测试者,以1∶2的入选人数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最终面试。

体检:面试后录取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体检。

综合考察:体检合格人员,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素质综合考察。

签约:经上海仲裁委员会最终确认,由雇员公司通知录取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到上海仲裁委员会工作。初次上岗者试用期不少于2个月,试用期内应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

8.报考者参加面试时应持有哪些证件和相关材料?

答:参加面试的人员除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具体岗位任职资格条件中如有明确要求的资格证书和有关证明资料也需要提供。

9. 今年应届毕业生可否参加报名、考试和签约?

答:2013年7月底前可以获取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同时满足招聘公告内其他条件,可以参加报名、考试。

注: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签约前,需要自行前往户籍所属街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0. 对编造假文凭、假经历、假证照、考试作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报考者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经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本次考试和录取资格,并登记人才诚信失信记录。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可向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咨询,咨询电话:32508092、32511357。

更多信息请查看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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